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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2.40 羅定州晋康司巡檢邱秉鑑堪以保薦片
羅定州晋康司巡檢邱秉鑑堪以保薦片

光緒三十年二月二十九日(1904年4月14日)

再,前准吏部咨,各省佐貳雜職,六年俸滿,實有人材出衆,堪膺保薦者,應令各省督撫奏明辦理,俟具奏奉旨後,入於卓異班内,以應升之缺,通較日期先後升用。等因。業經轉行遵照在案。

查羅定州晋康司巡檢邱秉鑑,前因初次歷俸期滿,業經前撫臣許振禕驗看,咨部留任。兹自光緒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初次俸滿起,連閏計至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歷俸六年,再次期滿,經該管州道保薦到司,由藩、臬兩司加考,詳請具奏保薦,并聲明該員任内并無功過參罰案件等情前來。

臣等查羅定州晋康司巡檢邱秉鑑,勤能稱職,堪以保薦。除將該員履歷册咨送吏部查照外,謹合詞附片具陳,伏乞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硃批:吏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