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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2.38.1 附:爲分别懲處對誘人謀殺者瞻徇之官弁諭
附:爲分别懲處對誘人謀殺者瞻徇之官弁諭

光緒三十年四月初三日(1904年5月17日)[9]

上諭:岑春煊奏,綫人冒賞越界,誘人謀殺,官弁瞻徇,分别懲處等語。廣東水師提標前營右哨千總儘先守備何維宗,赤溪協右營、右哨、千總儘先守備林珊,儘先千總方興國、蘇亭珍、劉金鉞,已故把總朱昌,均著即行革職。廣東水師提督何長清,失於覺察,著開缺以示懲儆。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

(清)朱壽朋編,張静廬等校點:《光緒朝東華録》(第五册),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總第5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