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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2.25 何學博應行革職查辦片
何學博應行革職查辦片

光緒三十年二月二十八日(1904年4月13日)

再,廣東試用知州何學博,又名何松林,湖南人,游蕩於江蘇、浙江兩省,形同無賴,屢有過犯,不知如何報捐知州。上年在上海縣地方被商人米登魁以何學博誘賭騙銀,控由上海縣提訊,罰繳銀千元。嗣江蘇臬司以何學博僅繳罰款千元,尚嫌輕縱,批令上海縣再行提訊究辦,而何學博已先期經人保釋,遂隱匿犯案,竟以知州赴部引見,分發廣東。比即來粤禀到,臣訪悉前情,飭令臬司電詢江蘇臬司查明案情,鈔送前來。

臣查何學博素行無賴,曾犯賭騙重案,豈可任其厠身仕途,致敗官常。相應請旨,將廣東試用知州何學博革職,永不叙用,遞解回籍,交地方官嚴加管束,不准再滋事端。

除咨行并追取捐照查銷外,謹附片奏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