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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2.2.2 江安渡案不能飭令賠償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江安渡案不能飭令賠償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年二月初五日(1904年3月21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正月二十六日來文,以接護理澳門總督公會文稱,現由澳開往都斛之江安渡,於本月十二日滿載貨客行至三灶海面,突被賊船五隻,載匪百餘人,持械過渡,劫去貨物銀兩值銀六千餘元,并火藥槍支及槍斃搭客盛利店伴亞福一名,請飭緝辦,追贜給還,并以海利船一案尚未定案,并未賠補,請煩查照施行等由前來。本部堂均已閲悉。即經札行營務處迅速查明,此次江安渡失事地方係歸何縣管轄,立即嚴飭偵緝本案盗匪,務獲究辦,追贜給領具報。至海利商船上年在新會縣屬地方被劫一案,前經拿獲盗犯多名,解省審辦,是此案早已破獲。按照條約,被盗案件祇能責成該管地方文武緝賊追贜,不能飭令賠償。現文所請賠補一節,核與條約不符,礙難照辦。

接文前由,相應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年二月初五日。

核對官雲南尋甸州吏目葛仲麟,監印官保升知縣分省補用鹽經歷夏敬輯、調粤差遣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江安輪被劫及海利船賠償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九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44—349頁,第307—411至307—4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