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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理论与政策
1.6.6 第六节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

第六节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

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经济的必要性

民族经济,是指一定的历史时期,对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总称。其中既包括民族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业、矿产业等生产部门,同时也包括民族旅游、贸易、信息、软件等非生产性部门。[8]我国的民族经济虽在新中国成立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较为落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较低,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几率比较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文盲的现象更加普遍。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的素质,导致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制约了高效创新的进行经济上的发展。很大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工具简陋,至今仍然以传统农牧业为主,经济结构老化,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此外一些民族落后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低,没有合理的经济观念。这种种因素扼制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的瓶颈,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经济势在必行。

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仅我国五大民族自治区占地61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9]土地资源极为丰富,较适宜发展农业畜牧业,我国主要的牧区也都集中在这几个自治区中。另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水利资源也相当丰富,如西藏和杂居众多少数民族的云南“拥有我国几大主要河流,且为大江大河的源头和上游,由于地势高,江河落差大……水利资源约占全国总量的一半。”[10]此外内蒙古自治区的矿产资源,新疆、青海的矿产资源都排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前列,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克服不利因素,对解决民族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地区的和谐发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目标;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巩固边防安全;同时也是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逐渐消灭民族间在经济文化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把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建立在更加稳固的物质基础之上,是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改善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彻底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不仅是一个经济任务,同时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方针政策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事关重大,为了确保民族地区经济能够顺利发展,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一)发展民族经济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帮助为辅的方针政策

这是党的一贯政策,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这种帮助既是国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少数民族地区必须注意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加大支持帮扶力度,不断完善扶持的政策、机制和具体措施;必须结合实际,自力更生,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发展的路子,从而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必须始终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政治保证、组织保证、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力量上欠缺,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发展民族经济上对症下药,相应的提供帮助。这种帮助是非常可观的。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和建设,并调入大批知识分子、科技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支边”,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从1979年到1986年,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补贴达558亿元,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动金、预备费照顾以及对民族地区的补助费、发展资金等专款每年达八九亿,还设置有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贴息或低息贷款每年30多亿元。[11]

进入90年代,国家更加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助。“八五”和“九五”期间,国家支援逐步从资金支持转向教育、科技、文化等智力支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和组织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鼓励发达地区的客商和外商到民族地区投资;鼓励经济合作,内引外联。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进行帮助是必要的,然而一个民族如果要崛起,仅靠别人帮助是不行的,各少数民族应当在国家的帮扶基础上,自力更生、发愤图强、艰苦奋斗,运用自己的智慧与能力创造财富,改变贫穷落后的经济状况。

(二)关于组织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的政策

“对口支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一种新政策形式,是指内地一些以汉族为主的比较发达的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支援。[12]为了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1979年党中央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1982年在宁夏召开了相关会议。1983年颁发的《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对口支援工作做了具体的组织领导,协调经济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正确处理两地支援同互利的关系,明确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三)坚持因地制宜发展民族经济的方针政策

在看到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其不利因素,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毛泽东曾经说过:“我们讲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我国少数民族的情况大大区别于汉族,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土地、矿产、水利资源,国家应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区别的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力量等。在发展民族经济上,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因地制宜的发展现代化工业,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加强能源、交通和环境建设,大力发展边境贸易。

(四)发展民族经济应该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坚持改革开放是发展民族经济的总方针,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民族经济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对内对外实行改革开放。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是我国改革开放工作的一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需。我们要注意到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改革开放的特殊性、迫切性。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改革开放,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地区进行改革开放应当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相互结合。我国的少数民族多居住在边疆,许多少数民族都与邻国接壤,在进行对外贸易上具有优势。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民族地区要把扩大陆地边境的对外开放,作为我们整个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对外开放对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观念更新、民族团结和睦等方面带来深刻影响。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9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五)在发展民族经济的过程中,兼顾国家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的方针政策

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时,应坚持国家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相结合,又要注意民族地区现实的经济利益与长远经济利益。

我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必然要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对此,一定要兼顾国家利益和当地少数民族实际利益。这实质上是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一方面,民族地区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族地区要支持国家和内地厂商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国家和内地厂商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又要照顾民族地区利益,使当地人民群众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得到经济实惠,同时注意保护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没有国家利益和少数民族利益的正确结合,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增长,甚至会产生地区间的利益对立和民族间的矛盾冲突。

(六)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照顾,对一些贫困地区实行长期减免税收的政策

民族经济发展起点低,为了在计划的时间里达到预期目标,国家在政策上实行优惠照顾,尽量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这些优惠的政策方针,在政府白皮书《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1999.09)》有详细的记载,具体体现在优惠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适当减免税收的政策,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的民族发展政策,对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实行优惠政策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上给予倾斜的政策,开放边境,进行对外贸易的政策。

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并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1993年中国政府制定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上级政府应在财政、金融、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支持民族乡发展经济。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指出:“在边境地区实行优惠的边贸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简化手续,放宽限制。”财政部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在引进外资,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上,根据2001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上给予倾斜的政策。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重新调整了国家重点扶贫县对象,在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有257个少数民族县,占总数的43.4%。在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上重点向少数民族贫困县倾斜。国家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时将五个民族自治区全部视同西部省区,予以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