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新发展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我国的民族工作。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作为大会的主题报告,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总结了近年来民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论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尤其是邓小平民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工作思想在当代中国与时俱进的发展。
一、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2005年5月27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有一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又相继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新理念,这不仅为我国改革发展明确了方向,也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用三个“必然要求”阐释了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发展全国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以往我们党表述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和谐”的内容,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新表述丰富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长期发展实践的全面正确的总结及其本质的深刻揭示。
二、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民族问题相结合,深入论述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胡锦涛总书记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着眼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他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民族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民族问题与民族的存在相伴生,只要有民族和民族差别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实现了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备了根本政治条件,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他强调: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关于民族问题的复杂性,胡锦涛总书记用四个“交织在一起”作出了精辟深刻全面的表述,他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各个方面。”
对于如何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胡锦涛总书记作出了十分明确的回答: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他说:“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解决好民族问题又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只有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不懈地团结奋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并最终取得成功。同时,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不断得到实现和保障,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才能不断形成和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对我国民族问题基本特点和规律的科学论述,是源于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是源于他对我国民族问题的充分认识和深入分析。这些科学论述为我们切实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局面的不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三、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民族问题的丰富经验。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都对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作出了深刻论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指导我们党形成了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必须始终坚持和全面贯彻,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我们要始终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指导原则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把握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这些重要指导原则,是对我们党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的高度概括,是我们党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结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全党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把握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世纪、新阶段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一)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胡锦涛总书记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明确提出,更加突出了我们党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他指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这里胡锦涛总书记用“两个共同”更为全面、完整地表述了我们党的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思想。同时,胡锦涛总书记还精辟地揭示了“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的深刻内涵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他说:“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主题的提出,是对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是对我国民族关系时代性的精辟概括,是对我们党民族工作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就必须牢牢把握这个主题。把握了这个主题,就把握了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本质,就把握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核心,就把握了民族工作的方向。
(二)新形势下民族工作主题的进一步深化
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民族工作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导,又一次专门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继承新时期民族工作“发展繁荣”的观点,并将其深化,确定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主题。胡锦涛同志指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集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集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繁荣发展,各民族团结奋斗才有坚实基础。抓住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胡锦涛同志的这段话,是在新形势下对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关于民族发展繁荣思想的继承和深化,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党的民族理论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发展和运用,意义十分重大。其一,这段讲话将两个“共同”明确定位为民族工作主题,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其二,这段讲话在谈到团结问题时,加上了“共同团结奋斗”,是一个新的创造。首先是共同团结,强调了各民族的一致性、同一性、统一性。团结是各民族都需要的共同品格,力量源泉,事业基础。“团结是福,分裂是祸”,我们各个民族之间乃至一个民族内部,都要共同地把民族团结放到首位。团结起来了,还要奋斗,将团结与奋斗直接连接起来加以表达,作为主题之一,亦是一个创新。奋斗,就是竭尽全力,不惜一切,千方百计努力把各民族的共同事业搞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奔小康,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其三,这段讲话在谈到第二个“共同”即“共同繁荣发展”时,也是对以前只单纯提“共同繁荣”的一种深化。提“共同繁荣发展”除了与过去提法一样,强调了“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以外;还有要在“初步繁荣”的基础上,还要继续发展、继续努力,为全面建设我国各民族的全面小康社会乃至长远的富裕生活而不断开拓奋进的意思,体现了中华民族不满足于现状的奋斗精神。
五、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引民族自身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发展理论的深化,也是当前我国各项工作包括我国民族工作唯一正确的指南。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在谈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时,明确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各族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在民族地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呢?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贯彻“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局面。二是高度重视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加强道路、通电、通讯建设,加快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三是坚持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有效配制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农业,发挥民族地区优势,加快发展农牧业、农牧业产品加工、旅游业等,并合理开发矿业资源。四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搞好公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边境贸易,办好边境经济合作区,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五是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国家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机制,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六是在当前突出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特别要加大对特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是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说的。不仅如此,坚持科学发展观,也必须体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上。按照胡锦涛同志和温家宝同志的讲话精神,就是要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和科技事业,提高民族素质,这是民族发展的根本。中央和地方都要设立少数民族专项补助资金,加快人才培养。还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创新,以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还要加强卫生工作,努力解决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并加快民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生活幸福。只有这样,科学发展观才能在民族地区得以全面贯彻。
在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民族自身发展,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的“人”,首先指的是广大各族人民群众,“本”指的是发展之本,即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发展之根本。胡锦涛同志特别强调在民族工作中,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依照各族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做事情、干工作。要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要切实关心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多为各族群众特别是最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近年来,由国家民委所发起的“兴边富民”行动和着力扶持22个人口较少少数民族发展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六、提出要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双重任务
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在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从“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高度强调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他指出:“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段论述不仅表明了建设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重要意义,而且从政治、业务、领导能力、群众基础几个方面明确指出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标准。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地区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要把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来落实。他说:“要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培养人才优先的观念,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论述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指明了民族地区人才开发和干部培养的方向,对于这双重任务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七、把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紧密联系在一起,作出了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的新概括
坚持各民族大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胡锦涛总书记把民族团结同祖国统一紧密联系在一起,从祖国统一的高度,赋予了民族团结新的内涵。他指出:“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这一科学论断,不但鲜明地提出了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而且也把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提高到了“是祖国统一重要保证”的高度。这一对民族团结的进一步阐述,丰富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团结思想的内涵。对如何加强民族团结,胡总书记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他用“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这“四讲”精辟地表明了我们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基本方针。他说,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这类问题,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他还特别强调,要坚决依法打击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这就使我们对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一步,在工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八、对民族区域自治作出全面深刻概括
(一)强调必须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决不动摇
民族区域自治,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运用到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伟大创举,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制度。胡锦涛总书记用三个“体现了”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涵,他说:“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这是迄今为止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内涵作出的最完整、最深刻、最精辟地论述。胡锦涛总书记认为在新世纪新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他还坚定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一科学论断是对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经验的科学总结,全面深刻地指明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最适合的形式,不容置疑、不容动摇、不容削弱,进一步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中的战略地位。
胡锦涛总书记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因此,他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他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个重要指示精神,国家民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代国务院起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这个规定出台后,将极大地带动各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办法,从根本上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三个不容”
胡锦涛同志在谈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时,以坚定的口气明确表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优势不容削弱。”
众所周知,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们党在革命斗争中经过长期探索而找到的一条最好道路,早在新中国成立初即以法律的文字写进了《共同纲领》,并载入其后的历届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邓小平同志明确表态:“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他还说,“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就要求对民族区域自治,一要坚持,二要完善。正是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指示,江泽民同志又多次表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我们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在,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胡锦涛同志又强调了“三个不容”,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这一唯一正确道路的坚强决心。
我们理解,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这是对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的成功经验所作的总结。绝对不能否认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由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更不能视而不见当前因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致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解决民族问题最好最稳定的国家之现实,而赞赏一些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主义”、“联邦制”、“保留地政策”等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否定我国民族工作。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这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形式而言的。政治制度是政治统治性质和政治统治形式的总和,即国体和政体的统一。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是一定的阶级统治性质和统治形式的结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三大政治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是千万动摇不得的。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民族区域自治上的体现。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大优越性,就是能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防止两极分化。其次的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任何其他制度的社会都不能办到的。此外,就民族区域自治本身来说,也最能做到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将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从而充分体现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优势,不能削弱,只能加强。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规定,除了上述历届《宪法》外,仅次于宪法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原《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基础上,于1984年5月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法律,对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形势的飞速发展变化,至21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深入,其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必须作出修改。于是,从1998年开始,经过协商讨论,到2001年5月,又经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这次修改,基本上适应了新形势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九、努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
对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构建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胡锦涛同志号召:“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这既是对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进一步重申,又是在新形势下对构建“四位一体”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和谐社会的深化和发展,具有强烈的时代特点。
什么是和谐社会和和谐的民族关系?按照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学习班上的解释,这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大特征,体现了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活力与秩序、科学与人文、人与自然的五个统一。而建立在这六大特征和五个统一基础上的民族关系,就是和谐的民族关系。建设这样一个和谐社会和和谐的民族关系,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全国各族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非常正确的民族工作战略举措。
胡锦涛同志站在时代的高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许多方面深化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正确的指导方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全集》第22卷,第144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列宁全集》第1卷,第729页。
[10]《列宁全集》第2卷,第716页。
[11]《列宁全集》第21卷,第388页。
[12]《列宁全集》第2卷,第720页。
[13]《列宁全集》第20卷,第10页。
[14]《列宁全集》第4卷,第272页。
[15]《列宁全集》第19卷,第238页。
[16]《列宁全集》第36卷,第631页。
[17]《列宁全集》第22卷,第145页。
[18]《列宁全集》第29卷,第87页。
[19]《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2页。
[20]《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294页。
[21]《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286页。
[22]《斯大林全集》第5卷,第32页。
[23]《斯大林全集》第5卷,第46页。
[24]《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304页。
[25]毛泽东选集,合订本,P585~586。
[26]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278。
[27]刘谔,何润.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M].北京:民族出版社.
[28]人民日报.1963-08-09.
[29]转引自人民日报.1963-08-09.
[30]毛泽东选集,第二卷,P504。
[3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P626~633。
[3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P486。
[33]〔美〕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后毛泽东的中国[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34]毛泽东文集,第五卷,P383。
[35]毛泽东文集。
[36]毛泽东选集,第二卷,P752。
[37]民族问题文献汇编,P595。
[38]毛泽东选集,第四卷,P1238。
[39]毛泽东书信选集,P349。
[40]民族问题文献汇编,P323。
[41]民族问题文献汇编,P597。
[42]民族问题文献汇编,P304。
[4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P623。
[44]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P757。
[45]毛泽东选集,第四卷,P1182。
[46]民族问题文献汇编,P595。
[47]民族问题文献汇编,P1133。
[48]毛泽东文集,第六卷,P248。
[4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1)[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
[50]新华日报,1954-7-23.
[51]新华日报,1954年.
[52]毛泽东文集,第六卷,P385。
[53]毛泽东文集,第七卷,P322。
[54]新华日报,1954-7-23.
[55]毛泽东文集,第六卷。
[56]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7]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58]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59]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60]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1]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2]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
[63]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4]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5]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66]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7]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8]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9]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0]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1]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2]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3]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4]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5]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6]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7]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8]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9]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述.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81]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2]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3]邓小平文选(3).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4]人民日报,1998-2-19.
[85]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6]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7]邓小平文选(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8]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89]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90]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91]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92]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93]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94]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