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政策
一、散杂居民族工作在我国少数民族工作中占重要位置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状况。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情况,人们习惯上把少数民族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杂居少数民族。因此,我国民族工作也分为聚居民族工作和散杂居民族工作。聚居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区、州、县之内的,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杂居少数民族则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它包括两个部分: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而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一)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全国总人口为130628万。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8295万人,占总人口的90.5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333万人,占总人口的9.44%。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2355万人,增长了2.0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
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其中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这55个少数民族,虽然有很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但同时一部分少数民族与汉族相互杂居。据调查全国约有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的有少数民族居住,这其中散杂居范围最广的为回族。
(二)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特点
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形成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居住布局。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目前,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3]。据调查,全国90%以上的县、市都居住有少数民族。这样的各民族相互杂居,是由历史上的各种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多民族国家的必然结果。
散杂居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些自己的特点:
第一,人口分散,占当地人口比例较少,分布面广。
第二,居住环境较差,经济文化发展滞后。相对于汉族而言,散杂居少数民族居住在高寒山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县、乡、镇,自然条件较差,生活设施相对落后。
第三,民族关系复杂而敏感,一旦发展纠纷,其影响范围大、反应速度快。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是全方位的,它涉及很多少数民族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极其复杂。尤其是居住在城市的少数民族中,人才荟萃,知识分子多,代表人物集中,他们的社会联系广,影响大,而且民族意识较强,对落实民族政策的要求高,对不尊重和歧视本民族的言行以及民族之间的关系十分敏感,因而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从全国发生的民族纠纷和冲突来看,发生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占大部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散杂居少数民族与本民族自治地方之间都有广泛的联系,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影响到聚居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较聚居少数民族发展水平高。由于长时间与汉族以及其他民族共同居住,散杂居少数民族更加方便吸收其他民族先进文化,更多的接触各个领域前沿的东西。尤其是散居在那些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的少数民族,他们中间就比群聚而居的少数民族更加容易出现各行业的前沿人才。
二、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一)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广大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和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和采取了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一,在法律法规上予以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为贯彻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民的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安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法规。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其中规定:“杂散居少数民族与汉族人民同样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等自由权”;“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享有劳动、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各种权利等”。另外一些条例、报告、重要文件也表现了国家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心,如1979年国家民委党组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使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活动中,保证散杂居少数民族人民权利的行使。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在民族杂居地区建立过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当前,这种权利上的保障更加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一切杂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员,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应选代表名额以人口比例为基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现实中,不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散杂居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都实际上高出其实际人口。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居住地各级人民政府中,都有不同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在经济上,国家大力帮扶杂散居少数民族人民发展经济,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相应的保障。积极解决杂散居少数民族人民就业问题,发展地区经济,改善经济生活。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进而创造财富。
第四,在教育文化上,为提高杂散居少数民族人民文化教育水平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为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创造有利条件,办学上,有条件的可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同时招收当地汉族子女入学,实行混合编班,以便互相学习,增进各民族的友谊和团结。同时在经济上,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各级师范院校招生时,可划出一定指标定向招收散杂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多渠道集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捐资助学,发展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
第五,在生活、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上,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障。明确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无论在社会上,在工厂、学校、团体、机关和部队中,均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别人不得干涉,并须加以尊重和照顾”。如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禁猪习俗,并保障这些少数民族的生活物资供应;再者如不强迫回族、维吾尔族进行火葬等。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以及各种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保障下,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经济文化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民族间的团结不断加强,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今后在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注意事项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把杂散居少数民族全面发展的工作正式提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总结以前工作经验和认识目前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不足的基础上,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重视做好以下三点:
1.必须领导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争取把散杂居民族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党委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对散杂居民族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
2.必须健全法制。散杂居民族工作容易被忽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发展比较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许多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立法问题,把散杂居民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3.必须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好。注意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做好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还要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经常对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检查总结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努力消除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把散杂居民族工作推向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