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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理论与政策
1.5.2 第二节 新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节 新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多民族国情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国家为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事务所制定的各项规定、措施的总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民族政策也逐步发展和完善,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认真研究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历程和时代特点,对做好跨世纪的民族工作是很有益处的。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翻开了我国民族政策发展历史的新篇章。在半个世纪的不平凡历程中,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果,也遭受过严重挫折。大体经历了在五六十年代开创并形成体系。“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干扰破坏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恢复并取得很大发展的三个历史时期。每个历史时期,根据时代特点和民族政策发展的特点,还可分为若干个不同的阶段。

一、民族政策开创并初步形成体系时期(1949.10-1957)

新中国制定的民族政策是真正民族平等的政策,这些政策不论从性质还是内容来说都与以往的政策完全不同,因而具有开拓创新的性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1949年至1966年,是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初创和实践时期,也是新中国民族政策的体系形成和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形成的民族政策主要有:

(一)实现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

新中国废除了民族歧视和压迫制度,开创了我国民族平等团结事业的新纪元。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法律上保障各民族平等,而且保障各民族在实际生活中享受事实上的平等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巩固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更改带有歧视性质的少数民族称谓;开展民族识别;消除隔阂,疏通民族关系;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中央为此专门发出指示,并转发了第一次大检查的总结报告。为了维护民族团结,需要克服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共同纲领》规定:“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对什么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及其表现形式,当时都有具体深入的分析,并明确了两种矛盾中哪种是主要矛盾,提出了重点批判大汉族主义倾向问题。1953年毛泽东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指出:“必须深刻地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27]。1956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中强调:“应该指出,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现在仍然是影响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不能正确贯彻执行的主要危险,自然,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也同样是错误的,但是要经常注意克服的主要是大汉族主义的倾向,而且只有在认真克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去克服地方民族主义的倾向”[28]。关于民族主义属于什么性质和用什么方式反对民族主义,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29]。1961年,李维汉同志也指出:“一般说来,不论是对待大汉族主义残余或者是对待地方民族主义残余,都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都应当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30]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新中国确立了用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建国伊始就开始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并把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195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成为当时指导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还对自治区的设立,自治机关和自治权,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关系作了原则的规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很不完善,当时建立的自治地方不论是省级还是县级都叫自治区。受当时条件限制,《共同纲领》着重规定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则规定得不具体。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给予确认,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行使同级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还行使自治权。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具体规定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的这些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向完备迈出了重要一步。根据宪法的规定,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到1965年,我国建立了5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64个自治县(旗),35个民族有了本民族自治地方。

(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政策。1949年12月,毛泽东在对西北民族工作的一个指示中明确要求:“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和干部训练学校。”并指出:“请你们注意这一点: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31]。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首先于1950年2月在北京创办了一个藏民研究班。1950年2月,政务院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该方案规定“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从中央至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32]。根据这一方案,我国先后创办了中央、西北、西南、中南与云南、贵州、广西、广东、青海、西藏等10所民族学院。这些民族学院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培养各少数民族的共产主义干部,中国共产党还注意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1954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应特别注意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积极而稳步地在各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发展党员。1956年7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一次会议上说,“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党员干部,县、州、区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中要出书记”[33]。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时,中央还根据当时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还很落后,有些少数民族甚至没有本民族的工人阶级的特殊情况,制定了特殊的政策。对有民族主义影响和宗教影响的人是否可以入党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如按党章规定,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共产党员是不能信仰宗教的。但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当时情况下,如果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条件,在少数民族地区建党是不可能的。因此中央要求,对那些仍然存有某些宗教信念和感情,却承认党纲党章,并在实际中积极执行党的号召和指示的少数民族觉悟分子,可以不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条件,而是让他们入党后,在党内教育和革命实践中,帮助他们逐步冲淡和消失其宗教信仰[34]

这一时期,还借鉴前苏联的理论,提出了“民族化”的问题。民族化的含义是在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做负责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照顾少数民族特点。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关于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汉族人多的地方,容易忽视少数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即使少数民族人口少,也必须照顾这一点。所以民族自治权利问题、民族化问题,政府机关要多注意”[35]

(四)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积极稳妥地进行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改革

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民族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当时国民党残余和敌特土匪分子还未肃清,他们利用历史形成的民族隔阂,挑动民族矛盾,反对新生的政权,而人民政权则虽已建立还不巩固。各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有的达到封建地主制度阶段,有的还保持着封建农奴制度、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当时我们党对各民族的这种复杂情况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由于民族上层和宗教领袖还有很大的影响,少数民族群众还处于启蒙阶段,少数民族干部也未成长起来,我们的许多干部对党的民族政策也缺乏了解,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影响民族关系。面对这种复杂的形势,我们党对民族工作提出了“慎重稳进”的方针。1950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指出:“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必须首先了解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并从各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决定当地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工作步骤。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36]

1950年5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政务会议,讨论并批准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兰夫所作的关于当前民族工作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稳步前进。”[37]同年10月,周恩来总理在欢迎参加国庆的各民族代表讲话时正式使用了采取“慎重稳进方针”的提法。这一方针的提出,适应当时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保证了民族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中,我们党根据“慎重稳进”的方针,采取了比汉族地区政策更宽,步骤更稳,过程更长的做法。总的原则是明确改革是必须的,但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一切从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不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邓小平同志讲“所有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都要由少数民族内部的力量来进行”,“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一定要他们赞成,要大多数人赞成,特别是上层分子赞成,上层分子不赞成就不做,上层分子赞成才算数”[38]。例如,对与汉族地区发展阶段相同的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大体采用了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做法。但在保存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的藏族、彝族地区,土地改革刚采取根据群众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平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后才进行。对少数民族牧区的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则采取了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赎买政策。实践证明这些做法是符合少数民族实际的,因而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党和国家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当做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中就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很重要的一环是贸易,经济工作应当以贸易工作为中心”,“贸易中要免除层层中间剥削,使他们少吃亏。这样经济就活了,他们的生活也就会好起来”[39]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贸易曾在开辟民族地区工作中曾起到“先行官”的作用,它跟随解放军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以公平价格收购农副产品,销售生产工具和日用品,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深受少数民族的欢迎。民族贸易政策逐步发展,1952年规定在部分地区实行“赔钱补贴”、“有赔有赚”、“不赔不赚”、“以赚补赔”的政策,在60年代形成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196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确定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划定民族贸易县,从此确立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的特殊政策体系。

为了扶持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对民族地区还实行了特殊的财政政策。1953年政务院在《关于编造1954年预算草案的指标》中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取各该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从1955年起,国家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58年6月,全国人大批准了《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分别享有大于一般同级地区的管理权限,并可根据国家税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方税收办法,可自行规定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等。1963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这个规定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实行“核定收入,总额分成,多余上交,不足补助,一年一变”的办法,并确立了国家在财力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照顾和必要补助的“三项照顾”政策。

在生产力布局上,注意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195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提出加快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步伐。在“一五”和“二五”国民经济计划前期,国家在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吉林等民族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项目,使这些地区初步奠定了现代工业基础。50年代末期,国家在实施“大三线”建设时,向西南、西北的一些民族地区迁去了以机械制造为主的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使这些地区的工业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

旧中国的民族教育非常落后,少数民族中文盲占很大比例,有的还处在刻木结绳记事的状态。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确定了我国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基本方针。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教育部部长马叙伦所作的会议报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教育政策,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这一历史阶段形成的民族教育政策主要有:确定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观的教育;尊重少数民族的办学形式和特点;贯彻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明确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任务;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优待;经费上给予照顾等。

(七)努力繁荣少数民族文化

我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本民族独具特色和风格各异的文化,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丰厚。但新中国成立前,一些民族的文化还相当落后。新中国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规定的中央民族学院的任务就有“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扬并介绍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为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文化调查;建立少数民族文化设施和艺术团体;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出版事业的发展;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党和政府致力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八)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中国是一个有多种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在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两个民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新中国成立前,有21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新中国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至“文化大革命”前形成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主要有:坚持语言平等;帮助一些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九)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以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为了贯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党和国家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和办法。在节日方面,政务院于1949年制定了全国统一年节、纪念日以及民族节日的放假办法,1950年发布了《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在少数民族特需食品供应方面,商业部门1955年发出《关于对回民小商贩安排及在食品供应工作中注意民族习惯的指示》,同年还发出《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在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方面,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地方法院关于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一些少数民族的婚龄可适当降低,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等其他婚姻习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对某个民族同其他民族男女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随着社会的发展,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要逐步地发生改变。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党和国家历来主张自愿的原则。1950年,毛泽东在《不要四面出击》一文中说:“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

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55个少数民族中,许多民族信仰宗教,甚至全民族群众信仰某一种宗教。宗教和民族联系密切,做好宗教工作对处理好民族问题有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采取的政策主要有:一是尊重少数民族的信教自由;二是稳妥地进行宗教制度改革。

(十)建立民族工作机构

民族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特殊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新中国一成立,就成立了中央一级的民族事务机构。1949年10月19日,中央民委成立,这是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的各部委中,第一批成立的单位之一。继中央民委成立之后,西北、西南、中南、东北、华东等大行政区和一些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行署、地区和县等人民政府,也都陆续成立了主管民族事务的机构。1951年,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1952年,政务院发布《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遵照政务院的决定,各有关委、部先后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如中央贸易部设立了民族贸易处,中央教育部设立了民族教育司,中央文化部设立了民族文化司,中央卫生部设立了民族卫生处等。除政府机构外,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在政协一至六届全国委员会设民族组(七届后改为民族委员会)。

二、民族政策的曲折发展阶段(1957—1966)

50年代是人们公认的我国民族工作的黄金时期,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黄金时期。但是,1957年以后,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我国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受到严重干扰。

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受“共产风”和“浮夸风”的影响,在民族工作部门也刮起过一股“民族融合风”,使党的民族政策受到损害。1958年全国统战会议上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在迅速地形成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多,差别性越来越少,民族融合的因素正在逐步增长。”提出:“在今后15年、20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少数民族能够在经济和文化方面先后赶上或接近汉民族的发展水平”。在这种对民族地区的形势不切实际的思想影响下,忽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取消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照搬汉族地区经验的“一刀切”现象泛滥开来。一些地方大批民族地区的所谓“特殊论”、“落后论”、“条件论”、“渐进论”,取消民族区、民族乡,有的甚至强迫回民养猪,不许穿民族服装,揭民族上层人物的老底,和他们“最后摊牌”,这些错误做法严重地影响了民族团结。在批判地方民族主义斗争中,错误地把一些少数民族干部要求实行自治的正当愿望和一些少数民族干部提出有关部门保障自治权利的正当要求,当作地方民族主义进行了批判,伤害了一部分少数民族同志。在一些民族地区的平息叛乱中,也发生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问题。1958年以后,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指导下,“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在民族工作领域广泛流传开来,并把它当作“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来指导我国民族工作的实践。在这种错误理论指导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被扣上“反对阶级斗争”的罪名。“文化大革命”更把这种错误推向了极端,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在民族地区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针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于1960年9月提出要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为了克服民族地区在反右派、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中出现的问题,克服“民族融合风”和“大跃进”中因违反民族政策而在民族关系上造成的后果,中共中央西北局于1961年召开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中央在对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批示中指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忽视民族问题是错误的。有的地方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甚至在工作中违反这些政策,更会给工作造成损失。1962年4月,全国人大民委和中央民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两个会议全面地检查了过去几年民族工作中所发生的严重的缺点和错误,提出要依照中央的政策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中央在对会议的批示中指出,民族问题是长期的,必须进行长期的工作,才能逐步解决。如果看不到这种长期性,不重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民族问题,不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不按政策办事,工作中就势必要犯错误。提出了要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未能从根本指导思想上纠正“左”的错误,实际工作中也未能认真贯彻两个会议提出的措施。

1962年召开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阶级、形势、矛盾和党内团结的讲话,提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于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成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加上1959年发生西藏叛乱,1962年发生新疆伊犁暴乱事件,在当时国内外出现的政治气候下,不仅中断了对民族工作“左”的错误的纠正,而且出现了更大的偏差。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族问题,简单、绝对地统统归为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1963年初到1964年8月,在中央统战部内部,曾先后两次对李维汉同志进行批判,指责他在民族工作中只讲民族,不讲阶级,犯了向资本主义和封建农奴主投降的右倾投降主义路线的错误,在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再次造成混乱。

三、民族政策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9)

始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全国人民是一场灾难,对民族工作也是一场空前的浩劫。在十年内乱中,民族工作部门被撤销,许多民族政策被取消或者名存实亡。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搞阶级斗争扩大化,混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界限,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伤害了大批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他们还否认民族问题,忽视民族特点,在政策上强行搞“一刀切”,肆意歪曲和践踏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损害了各族人民的利益。1972年,毛泽东同志针对当时许多地区违反民族政策的情况指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此后,国务院派出调查组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民族政策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恢复。如在经济上,重申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在教育上,成立八省、区中小学蒙文教材协作组,还就少数民族语文和汉文教学及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建设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四、民族政策大发展时期(1976.10至今)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冲破长期以来“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民族工作发展的特点,我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从1978年到1984年,是民族政策的恢复发展阶段

十年内乱使我国的民族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当时的首要任务就是拨乱反正。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既有的各项民族政策得到全面恢复和落实,并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有所发展。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在理论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对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进行了全面恢复,并为适应新的情况赋予了新的内容。

197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1969年前的区划,到1984年新建2个自治州,19个自治县。1982年颁布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并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和国家对民族地方应给予的帮助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1979年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就帮助其发展经济文化、保障其平等权利、尊重其风俗习惯提出要求。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就建立民族乡和民族乡的有关政策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还在民族地区大专院校普遍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强调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观念。

在这一时期,还进行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工作。

1.落实了干部政策,摘掉了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197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文要求尽快配备少数民族干部。1982年颁布的《宪法》增加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由过去的轮训为主转向正规培训,增加了学历教育、专业知识教育的比重。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民委等部门加强边远地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形成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央强调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政策要比其他地区更宽。

2.对牧区普遍推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生产责任制;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轻负担、休养生息的政策。如对西藏免征农业税和农牧区个体、集体工商税,对云南的怒族、独龙族、基诺族等聚居地区的农民免除农业税,对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以下集体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1980年实行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政策后,将民族地区财政“三项照顾”纳入基数,定额补贴每年递增10%(至1988年停止执行)。还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0年)和“支援三西农业建设资金”(1983年)。1981年召开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农牧土特产品收购,积极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坚持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和积极发展商业网点等八项措施。会后,有关部门对边销茶收购、少数民族金银用品供应指标、银行对民贸企业的优惠贷款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一些紧迫问题,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放宽政策。从1984年起,国家对尚未解决温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给予重点扶持,决定扩大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和边境贸易。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也全面展开,1984年决定全国支援西藏,无偿援助西藏43项工程。

3.恢复“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民族表演艺术团体和民族文化出版单位。1979年,有关部门开始进行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修订、出版工作,后来又开展了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民族文字出版工作受到进一步重视,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明确了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方针任务,对民族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编译队伍建设、发行渠道和出版经费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1980年举行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第二年在内蒙古举办了第二届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从此定期举办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形成了制度。

4.复办和创办了一批民族学院、民族师范学校和民族中小学校,恢复了民族语文教学、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在校生享受助学金等政策。1982年开始在重点大学开设民族班。恢复招生中的民族政策并逐步加以完善,如考试可以用民族语文答卷,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散居地方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这些政策从普通高校扩展到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加强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从1979年开始将边境地区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

(二)1984年至1992年,是民族政策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过渡阶段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由农村发展到城市。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提出了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多项政策措施。在这一时期,突出强调改革开放,除了继续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外,也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民族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补充和发展。

1988年4月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全国各地举办了类似的活动,这项活动从此形成了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优惠政策、扶贫、教育文化事业等各方面提出11条具体措施。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法律中,也增加了一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研究体制改革中民族地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是这一时期民族经济政策发展的新特点。1988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民委三定方案,其中,给民族工作增加了“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内容。国家民委在1989年召开的全国民委主任工作会议上,专门研究了民族地区体制改革的特殊性问题,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政策性建议。在这一时期,民族工作部门还主动参与了国民经济发展“七五”和“八五”计划的制订,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改革问题和计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利益的有关问题,如国家项目的安排、民族地区小烟厂调整等问题,都积极主动参与了意见。为了深入研究民族地区的改革问题,还先后召开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1987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考察座谈会议(1987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1989年)和民族地区改革座谈会议(1991年)。1989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还就民族地区财政补助、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民族地区科学普及、对口支援等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发了文件。

举办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片、民族语言电视片及少数民族文学的评奖活动都形成了制度。为扶持民族文字出版事业,1984年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后,国家仍明确规定对少数民族文字印刷的期刊实行必要的经费补贴,还规定对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的,对原著作者按标准支付60%的稿酬;而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则不付稿酬。1991年召开了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

在这一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强,各民族之间在扩大联系和交往的同时,在经济利益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摩擦和矛盾,有些影响了民族关系。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国家民委和有关部门相继发出《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提出了宣传中需要把握的若干重要原则,明确了岗位责任制和审查把关制度。在有关文化宣传的文件和法律中,也增加了禁止“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对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给予政策倾斜。1990年新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按进程一般分为三到四类地区,对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分为五类或六类地区,个别地区还可在保证办好重点寄宿学校的前提下,进行扫、脱盲或以培养合格小学毕业生为重点。民族院校的学科调整取得显著的成果,在保持民族学科优势的同时增设了大量经济建设需要的应用类专业。教育援藏采取重大措施,从1985年开始在内地16个省市开设西藏中学和设立西藏班。建立了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和为新疆培养人才的协作关系,1987和1990年两度召开会议,落实了对口支援的计划和措施。这一时期分别设立了藏文、朝鲜文、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建立了民族教材审定制度,还总结了举办民族班和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办学经验。

(三)1992年以后,民族政策进入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视察谈话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迈出了更大的步伐,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主要任务。199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听取了国家民委党组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全国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指示,使民族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在这一时期,民族政策发展变化的内容十分丰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除采取集中表彰的形式外,还采取了发现一个表彰一个的办法。1994年召开了第二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各地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院”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涌现了孔繁森、赛尔江、彭楚政、吴登云等一大批献身于边疆建设、献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楷模。中共中央制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都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中增加了民族团结、民族知识的教育,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从民族地区扩展到全国各地。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1993年颁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并规定了量刑标准。对维护各民族的平等权益,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一些省区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2.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1992年我国实行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批准将吉林珲春,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凭祥、东兴,云南畹町、瑞丽、河口,新疆伊宁、塔城、博乐等列为沿边开放城市,后又批准乌鲁木齐、南宁、昆明等为内陆开放城市。1994年,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推出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和乌海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七个地州作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形成民族地区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对外开放也体现在民族工作的国际交流方面,这一时期打开了对外交流的官方渠道,在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同时也开始研究、借鉴国外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经验。

3.加大支援民族地区的力度。1989年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增加民族地区扶贫力度。1991年设立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的乡镇企业都可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1994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对加快西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安排支援西藏62项工程。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并提出了五项政策措施。1997年国务院对“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作出批复,确定了优惠利率、减免税收和专项贷款的优惠政策。东西部对口支援继续发展,出现了“西电东送”、“东锭西移”的新局面。在此期间,国家对中西部的投资加大,1996年西部地区投资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方项目投资增幅首次超过东部。

4.进一步完善民族政策。湖南省和湖北省都提出要像全国支援西藏那样,举全省之力支援民族地区。如湖南省1994年连续下发了三个专门文件,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相当优惠的政策。中央有关部门也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缩小地区差距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如财政部在1994年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后,在中央财政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除按客观因素计算一般转移支付数额外,还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逐步增大了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民族地区,可减征农业税。国家民委于1996年4月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全国民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学习湖南、湖北两省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民族工作分类指导的意见。

5.采取新措施培养民族干部。在继续增加数量的同时,重视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特别加强对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1993年国家民委和中组部、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许多地方制定了培养选拔办法和工作规划,除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大专院校学习、办培训班外,还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挂职锻炼。

6.扶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更加完备。1996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和新闻出版署在京召开“全国民族出版工作会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民族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任务,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民族出版工作的政策措施,如对民族出版系统减收、免收一部分费用,设立全国优秀民族图书出版基金,举办中国民族图书奖评奖活动等;另外,还开展了民族语文术语标准化制订工作。

7.国家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族文化。一些地方纷纷修建民族文化村,举办民族文化展演,开展民族风情旅游,既保存、发展了民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1992年在昆明举办了以少数民族艺术为主的第三届中国艺术节,展示了各民族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云南还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构想。通过评奖等方式促进民族文化发展逐渐成为制度,这期间先后举办了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首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腾龙奖”评选活动,还举办了中国少数民族艺术“孔雀奖”声乐大赛、舞蹈比赛。

8.明确当前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任务。1992年召开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强调发展民族教育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1993年国家民委下发文件,提出了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对民族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和招生办法改革等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一时期,开展了对民族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制定了教育援藏的一些制度、办法,制定了高等学校民族类教材建设、民族预科教材建设的制度和办法,还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评奖办法。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80多年来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的,其实践也是成功的。成功的基本经验主要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客观确定民族问题的地位和作用;制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足于真正的民族平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等。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相信,只要针对新的实际,坚持并不断完善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并切实落到实处,中国的民族政策就会越来越完善,中国的民族问题就会解决得越来越好。

【注释】

[1]民族问题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民族问题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3]民族问题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5]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6]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7]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8]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9]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编[C].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

[10]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参考资料[C].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

[1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2]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3]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4]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5]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6]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7]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8]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9]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0]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1]渤海、东北回民支队回忆录[C].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

[22]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3]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4]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5]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6]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7]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28]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29]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30]李维汉.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80.

[31]毛泽东书信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

[33]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34]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35]周恩来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6]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37]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北京:民族出版社,1989.

[38]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9]邓小平文选(1).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