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理论与政策
民族平等,是一切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先进与落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民族都不享有任何特权。民族平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最早提出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起初包含在广义的“平等”之中,是针对当时的统治阶级封建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而提出的,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推动历史进步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之后,这些冠冕堂皇的众多资产阶级原则,却以另外一种形式兑现,它所表现出来的只有局限性和虚伪性。此时的民族平等只存在于资产阶级之间,大大欺骗了被压迫阶级。列宁说:“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地或形式主义的提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制所特有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布有产者和无产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形式上的或法律上的平等,从而极度欺骗被压迫阶级。”
直到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无产阶级革命者在这种不平等待遇的切肤之痛感触下,再次革命时,民族平等再一次摆在人们面前。如何让民族平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就成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一种标志。
在无产阶级革命中,诞生了马克思主义,它包含完整地民族理论与原则,在内容上与资产阶级所鼓吹的“民族平等”有着质上的区别,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赋予了民族平等以灵魂与生命。从此,民族平等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民族平等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主张和坚持一切民族的平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从一个国家来说,要求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说,要求全世界所有民族的平等;民族无论先进与落后一律平等;聚居和散居一律平等。
第二,主张和坚持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所谓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就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第三,主张和坚持经过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平等。
第四,主张和坚持实现各民族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的完全平等。
马克思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原则,一方面要坚持平等的观点,反对一切民族压迫,即前文提及的民族平等原则;另一方面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联合的观点和民族团结的观点,即“各民族的平等的联合”。这里所主张的“各民族的平等的联合”就是指民族团结,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不同民族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的联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反对帝国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有着特定的阶级内容,核心是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正因为这种团结,各民族具有了共同的利益和民族命运、共同的理想,有了团结奋进的基础和动力,各个民族之间,彼此亲近,消除距离,为革命胜利作了有力的保障。这期间,要做到民族团结,基础在于必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平等与民族联合是统一的,两者统一起来就构成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
(二)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自始至终都贯彻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结果,是进一步实现真正民族平等的保证。坚持民族平等是为了达到民族的团结;民族团结的目的,是为了共同进行革命斗争,共同进行建设事业,进一步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总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二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是各项民族工作的前提。
这种前提性的作用,来源于以下原因:
第一,民族不论大小,都是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因此,都应当有平等的地位,享受平等的权利,有繁荣发展的机会。
第二,社会经济发展总规律决定了民族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各民族在平等团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共同繁荣,到共产主义社会,实现民族消亡。
第三,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解放全人类,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是实现伟大使命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四,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第五,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是解决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中国共产党在党和国家建设中一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在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进,在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上取得了自己的成绩,积累了自己独特的经验。
第一,彻底地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通过社会改革,旧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制度土崩瓦解,使实现民族平等具备了政治前提。“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共产党宣言》)。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在我国确立并载之于法律,这是千百年来中国民族关系史上伟大的事件,标志着中国各民族从此诀别了民族压迫与歧视,跨入了崭新的时代。
第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政治制度上保障各民族平等。《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表明了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宣告了各民族都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对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切实保护。新中国建立后,一个又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相继屹立于中华大地。现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有40多个行使了自治权,1.06亿少数民族的70%以上生活在自治地方。此外中国还设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实行了地方法规,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民族的平等权利获得了政治制度上的保障。
第三,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确立了不同人们共同体的民族归属。经过20多年的工作,经过科学的分析并充分尊重本民族的意愿,陆续确认了中国的56个民族成分,并确定了各民族的族称。这为确认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为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创造了前提条件。民族识别过程也是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过程。在确定民族称谓时,对那些带歧视、侮辱性的称谓予以更改。
第四,在理论上提出了真正的民族平等。在民族问题理论上,民族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的平等之分。邓小平在1990年谈到民族问题时说:“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
第五,在民族平等中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周恩来1956年指出:“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在重视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同时,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改革开放中,东西部发展差距拉大,提出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并多次在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
第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在五十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
第七,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地信仰某种宗教,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实践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就决定了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团结各族人民,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第二,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平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制度在民族关系上的体现。第三,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处理好中国民族关系的基础。民族平等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基石。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民族区域自治等等政策无不体现民族平等原则。第四,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正确结论。历史上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政策,是导致民族矛盾和产生民族问题的主要根源。为了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坚定地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一)党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实践
历史上,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民族歧视与民族隔离,主要是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政策造成的,这阻止了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进步。当历史的脚步跨入近代的时候,中国和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伟大的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族共和”的主张,喊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这是中国民族关系上极为重大的事件。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也由于资产阶级本身的属性,这些口号和主张,只有政治和理论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得到体现,民族压迫和歧视仍在进行。后来蒋介石甚至不承认在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这一客观事实。中国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之后,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民族观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高高举起了民族平等的旗帜。在1922年党的二大文献中,提出了基于民族平等原则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其后的革命战争岁月,民族平等的原则一直相伴着中国共产党人伟大的革命实践。毛泽东1939年在他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写道:“我们中国……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这客观地表述了中国民族构成的实际,对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给予了科学的肯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党在新中国成立后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实践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都是祖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都拥有同等的地位,并大力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积极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新中国建立初期起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各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后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同时在总纲第四条中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从50年代开始,党和国家为了加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民族政策遭到践踏,民族团结受到了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加强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平反了冤假错案,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谅解,巩固和发展了各族之间的民族团结互助关系。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导方针,在各方面得到了贯彻实施,然而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们还应客观的看到,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一般认为,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各民族实现了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经济文化领域,是指“某些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经济、文化发展落后,不能和先进民族同样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象”,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经济上和文化上。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把逐步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大力帮助各少数民族加强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以缩小民族间发展上的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成为我国民族工作努力的方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历史时期,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仍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