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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7.1.3.5 (五)教育成效方面的原因
(五)教育成效方面的原因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整体效果不佳。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治教育主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教育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从教材内容的编排来看,大学生法治教育部分仅有一章,约占教材总内容的1/4左右。从课时来看,本课程的课时数相对于“98方案”大幅减少。在法治教育课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法律的基本原理无法讲全讲透,对社会热点案件、典型案例的分析也只能“点到为止”。往往是学生刚开始接触法律并产生一定兴趣后,就已经进入结课阶段,无法得到良好的法治教育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一般仅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导致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止步于大一,课程的结束意味着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也相应中断了。

第二,教学方式单一。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队伍,许多是由原来两门课程的教师合并而成,受到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过去主要从事“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的教师,往往片面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将法治教育内容一带而过。也许他们自身都不能深刻理解法条背后蕴含的法治思想,而且普遍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因而没有足够底气灵活运用问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而是采用自己熟悉的“填鸭式”教学法等“靠得住”的老办法开展法治教学。

第三,学生不重视。在当今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往往是一年级新生的好几个班级集中在一间大教室上课,人数众多。一些学生只把这门课程当作修学分的工具,抱着敷衍了事的态度走进课堂,上课时或发呆,或玩手机。期末考核时,大多实行开卷考试的方式,不出“意外”,“过关”很容易。考核轻松助长了学生对于法治课程的轻视。可以说,高校的法治教育流于形式,违背了法治教育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