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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5.3.5 (五)充分保障言论自由,提高媒体的专业化程度
(五)充分保障言论自由,提高媒体的专业化程度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总趋势均倾向于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并对传统法律制度中对这些自由的限制进行检讨和反思。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平衡两种价值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富启发意义的学说和原则。认为如果司法独立与公正是以公众的缄默来维持,这样的司法无异于专制独裁者的大棒。美国社会普遍认为解决新闻与司法冲突的最好办法是:法官、律师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克制和信任。[7]

我们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作出明智而理性的选择。一方面,我们要拓展传媒的行为空间,给予传媒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监督的环境与条件,而不是设置障碍。只有给予传媒更大的空间,更宽容的态度,不提过分的要求,新闻媒体才能监督、才敢监督。何况,在网络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过多限制媒体报道也是不现实的。媒体只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以新闻自律为基点,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反的独立报道和评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传媒行为的合理约束,遏止和减少传媒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提高传媒监督的总体水准。传媒应在信息传递功能和价值表达功能上,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在秉持传媒监督理念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注重区分事实与意见,避免把太多价值评判的东西当作事实呈现给读者。传媒所传递的是社会中负责任的成员的理性的批判性的声音,而不是非理性的和被操纵的意志。

【注释】

[1]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三联书店,2002:70.

[2]高一飞.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基本范畴[J].东方法学,2010(2).

[3]贺卫方.司法与传媒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4]贺卫方.司法与传媒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5]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90-411.

[6]陈瑞华.“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EB/OL].[2009-11-12].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6/84/60/0_1.html.

[7]高一飞.论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J].国际新闻界,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