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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5.3.4 (四)严格选任标准,提高法官素质
(四)严格选任标准,提高法官素质

在当今中国,司法独立并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法官的实践问题。法官不应当被动地等待制度的转型,以便在新制度到来时搭个便车,而应当通过重大典型案例的积累,以法官的职业水准、道德律令来撬动制度的转型。法官的职业素养就成了重中之重。在司法官员选任标准方面,1995年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颁布是里程碑式的事件。通过改革司法人员准入制度,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较之10年前已经有了明显提升。但是,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还是有待提高,他们在广受媒体关注的典型案件中所展现出的职业能力并没有受到公众的一致信服。掌握法律知识并不难,而要养成法律思维,具备职业法律人的精神很难,需要长期的积累,而这种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是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司法人员选任标准,注重培养一批具备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法官。有了更坚定的法律信念,有了更强的自信和底气,司法人员就不会对媒体的报道草木皆兵,把所有的舆论监督都看成有媒介审判的嫌疑,而是懂得恰当地利用媒体合理引导舆论的重要性,在典型案例中向社会大众传递司法的公正和理性,增强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