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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5.3.3 (三)增强司法独立,接受监督但排除非法干预
(三)增强司法独立,接受监督但排除非法干预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某些案件之所以在法院难以得到公正审理,与其说是传媒监督不够,不如说是法院以及法官不独立。司法不独立,使得法院不得不屈从权势;屈从权势的结果又加剧民众和传媒对司法的不满,不断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又使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加低下,这种恶性循环不停止,依法治国将真正是托诸空言了。[6]有人质疑法官权力过大,司法不独立,尚有司法腐败,司法要独立了岂不更加腐败?因此,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司法权滥用之间的矛盾,今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头号问题。然而,有一点笔者始终坚信,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司法,司法改革无从谈起。司法要独立,司法必须树立起权威,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或许,司法独立会触及中国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一些根本问题,实现这一原则会面临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障碍。鉴于我国的现代法治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司法独立的条件,即司法独立的相对性问题,不能不给予充分的注意,独立性应当受到相对的限制。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确保法官公正廉洁司法也是法治理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