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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5.3.2 (二)增强司法透明,让民意有管道进法院
(二)增强司法透明,让民意有管道进法院

司法应对传媒全面开放,改变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和制度惯性影响下所形成的司法过程对社会过于封闭的现状。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司法机构应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判决,向媒体提供简要的说明,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有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权,尊重司法事实、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对于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要构筑司法裁判的民意采集、甄别和吸纳机制,对广为关注的重大案例,尤其要注意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对民意进行情理论证,作为裁判的理由。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谋划,解决陪审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确保其职能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