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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5.2.1 (一)现行体制导致司法独立性面临挑战
(一)现行体制导致司法独立性面临挑战

在中国国家权力的顶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权、司法权皆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便是立法,因而立法权明显高于行政、司法权,这就决定了司法权与立法权相比处于劣势的地位。同时相较于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司法权也处于弱势。这个基本格局是绕不开的,也是我们分析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机关型”报纸,具有官方背景,每家媒体都有主管其事务的归口机关。媒体的官方性质使其具备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一系列焦点案件中,出现一个简单的影响模式,即“通过媒体的表达影响公众意见,通过公众意见左右政府及领导的态度,通过政府及领导的态度影响案件的裁判”。[4]这种解决模式体现出独具中国特色的传媒对司法的间接干涉与深度侵入。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依赖地方部门,即使我们的法官受过严格的法律训练,有坚定的法律信念,也不得不屈从制度的安排。正如汉密尔顿有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