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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5.1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实质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实质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其基础是言论自由。最初是作为自然法体系中的概念提出来的,即所谓的“天赋人权”。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发表意见的自由”,我国宪法也明确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而司法权的本质是国家权力。

对于现代法治理论而言,其核心在于人权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互为依托的,没有国家权力合理的限制,就不可能在根本上实现人权的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民众提供重要的信息,使得民众可以据此而作出重要的决定,进而实现对于权力的制约和人权的保障。因此,媒体自由高于司法权力,其本质是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媒体有监督司法的权利。[1]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托马斯·杰弗逊有过一句名言:“如果由我来决定,有政府而没有报纸,或者有报纸而无政府,我不会任何迟疑的选择后者。”[2]

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新闻自由对于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新闻自由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有赖于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3]司法只有接受人民监督,真正做到透明和公开,才能有效扼制司法腐败,消除司法专横,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真正自由的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关注,不会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司法也无需惧怕传媒的评述。

当然,独立审判需要的是善意而公正的舆论环境。传媒需谨慎行使监督权,遵守行业自律,进一步提高职业化水平,避免干预司法独立。传媒监督司法,不能使司法的独立性更加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