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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4.3.2 (二)坚持司法公开,而非选择性公开
(二)坚持司法公开,而非选择性公开

凡是拥有公权力的机构,公众都有理由怀疑。它必须用足够公开透明的程序来证明自己的公正无私,以消减公众的疑窦。而公众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全面准确地认识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事实背后隐含的问题,取决于基础信息源的情况。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引导民意向理性的方向发展。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善于利用纸媒、论坛、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个传媒平台,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另一方面要为媒体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创造实际条件。必要时放低姿态,通过借助媒体评论员、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意见领袖,采取深度报道、新闻评论、专家访谈等多种方式,引导受众正确认识影响性诉讼。近年来,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热点案件纷纷公开审理,有的敏感案件采取了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民众由此领会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今后,法院的大门要继续开放,媒体要真正监督,公众才能真正相信。在审判结果公开方面,要注重判决书的说理,展现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不仅如此,公开判决书后,法院要敢于直面舆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说理和释疑。在司法信息公开方面,有两类案件要特别关注:一类是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习惯性质疑司法的背景下,不及时不全面公开,或是拙劣的隐瞒与敷衍,无益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第二类是涉及生命权被剥夺的死刑案件,应该公开死刑判决的正当理由。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一个民主政权杀自己的百姓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而且这个理由正当与否要得到尽可能广泛的舆论认可,所以对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要经过广泛的讨论。绝不可以偷偷摸摸进行。否则就有怀疑死刑是为了统治者本身的利益,而非为了人民的利益”。[5]譬如,最高法向公众全面释疑夏俊峰案的死刑复核理由,展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希望以阳光透明破解死刑复核神秘化的努力,社会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