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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4.3.1 (一)建立吸纳整合民意的参与机制
(一)建立吸纳整合民意的参与机制

陈瑞华教授认为:“一国的司法体制如果要想得到民众的尊重,必须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了解司法制度,才有可能让民众对国家的司法体系产生尊重,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才能慢慢地被民众所接受。”[4]在司法阶段建立吸纳、整合民意的参与机制,应当强调“制度性”的要求,即要在保障民意进入司法的同时,保证用制度剔除盲动的民意,使之无损于司法的独立性。为此,应在如下两方面着手努力:

第一,完善现有制度。在司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有现实的制度基础,如陪审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旁听制度等。但现有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缺陷。特别是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境地使得陪审制饱受诟病。一是准入资格过高。司法民主本身并不要求精英司法,它要求将具有普通感情和社会正义观念的人带入司法,以弥补职业法官远离社会特别是草根阶层的缺陷。因此,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确定为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符合我国国情。二是角色错位。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裁判中只是一个配角,不应享有与专业法官同等的权力。而在我国,人民陪审员被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这相当于将病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因此,我们应该效仿实行陪审制数百年的英美法系国家,让陪审员负责认定事实是否存在,而不负责法律的适用。三是缺少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基本上是无章可循。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的适用负有什么责任、发现错误如何处理等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当然,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跳出人民陪审制度本身,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放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去整体谋划。

第二,借鉴他国制度。“法院之友”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实质是民众参与司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以影响法院判决的一项制度。近年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有85%以上的案件有“法院之友”参与。法院之友既可以由政府担任,也可以由个人(包括法律专家)或利益集团充当,通过法院主动征询意见、法院之友主动提交和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之友三种途径,提交法院之友意见。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国家组织已经对法院之友制度进行了合理借鉴,这说明该制度具有生命力且有可移植性。

近年来,“专家意见书”在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频繁出现。然而,由于法治土壤不同,即使与美国法院之友制度具有相似的运作程序,产生效果却大相径庭,“专家意见”甚至被称作“伸向法庭的无影神掌”,是对司法独立的粗暴干涉。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该看到“专家意见”在司法与社会沟通方面的重要价值。下一步,笔者建议,一是只采用法院主动向专家征询意见的方式,而不是专家受一方之托,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二是扩大法院与社会沟通范围——构建法院与专家以外的其他主体的沟通机制,克服专家意见的局限,使法院在个案决策中能更有效吸纳各方利益主体意见,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