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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4.2.2 (二)司法判决要与主流价值观相契合
(二)司法判决要与主流价值观相契合

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并不能在一个封闭的法律体系中自我证明,司法官除考虑法律之外,还要考虑社会伦理、社会道德、社会倾向即民意等超法律的因素,使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能够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契合。尽管大多数公众对司法个案发表意见无法采用法律专业视角,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意见完全脱离法律立场。所谓尊重民意,就是尊重老百姓的常识、常理、常情。法官要做的是通过裁判过程和裁判方法来取舍真正的民意,以此作为裁判合理化的依据。如果不考虑司法裁判的合理化,其裁判结果就很难被民众所接受。如果司法裁判与民意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拒绝民意不仅政治上不明智,司法上很有害,而且在法律思维上也是封闭和不求上进的,是另一种法条主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