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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4.1 一、民意强烈关注司法的原因
一、民意强烈关注司法的原因

民众关注司法、关注法治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公民开始多途径、多角度地参与社会建设。这种急剧膨胀的公共参与诉求汇聚成了强有力的民意,不仅体现在立法过程,也蔓延到司法审判之中。2003年以来,在刘涌案、李昌奎案、吴英案、夏俊峰案等一次次影响性司法事件的公共参与实践中,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逐渐走向自觉。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交锋,人们开始找到渠道去表达自己对于基本权利问题的看法。人们已经习惯大声说出自己的权利,并维护自身的权利。可以预见,当网络公共领域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人们在网络公共领域实践中逐渐养成的公民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将扩散到现实生活之中,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进程。

转型期不公正现象的存在是民众关注司法的另一原因。由于中国的各类社会矛盾在个别地区被激化,而司法机关不得不承受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与其本身在国家制度结构中的地位不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形成矛盾,司法机关不时被推到风口浪尖。欧文·费斯指出,诉讼的传统理论强调的是以个人主义为导向,案件审理只涉及当事人双方;而结构性诉讼则以群体为导向,不只关心当事人双方,也关心其他受到案件影响的人的福利,诉讼中的原被告不过是该群体的“代言人”。前者只关心案件本身是否得到解决,公平正义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实现;后者的焦点不是个别事件本身,而是危及宪政价值或者组织结构的社会条件。[2]这一理论对我们分析思考当前的影响性诉讼颇具启发意义。在许霆案背后隐含的是公众对许霆打工仔身份的体认和对银行业长期傲慢作风的不满;邓玉娇案、杨佳案和“我爸是李刚”案体现的是民众对于官员作风的不满;吴英案背后隐含着民众对民间金融监管和规范明显滞后的不满;而崔英杰案、夏俊峰案则包含了公众对于城管制度的“痛感”。社会的不公平损害了民众利益,使得他们对被曝光的案件感同身受。因此每一个被民众关注的案件,都有其心理根源。围绕司法个案的讨论,正是社会某方面矛盾的进一步延伸与展示,这种情况增加了个案司法处置社会功效的承载。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促使民众热衷监督司法。司法的价值在于公正,无公正即无司法。正是由于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才表现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盼。然而,少数法官却用行动破坏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最高法院法官4人落马,阜阳、深圳、沈阳等地中级法院的腐败案,以及杭州飙车案中对“70码”的轻率判断,邓玉娇案中对案情前后不一的描述,这些都成为人们怀疑司法公正的理由。公众也许不会去核实司法的整体进步,他们往往会从典型案件中去评价和认知司法,然而典型案件很多都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当司法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当公众脑海中留下的都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时,人们就很难相信司法能维护公道,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也就会被不断反复、累积,最终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习惯性质疑”。民众热衷监督案件暗含的前提就是司法有可能出现腐败或不公,必须挺身而出才能得到公正结果,所以他们对于司法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如果法院在面对汹涌民意时自乱阵脚,或是试图敷衍搪塞,那么法院的权威性、公正性将再次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