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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4 第十二章 涉诉民意与当前司法应对
第十二章 涉诉民意与当前司法应对

近年来,从不断涌现的重大影响性诉讼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当下民意对于中国司法的日益显著的影响力。民众对司法案件的广泛参与,形成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已成为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新焦点,引发我们对于当前司法如何应对民意尤其是涉诉民意的新思考。

涉诉民意是指司法领域的民意,即呈现零散化的公民个体以司法案件曝光为契机,就个案处置抱有强烈倾向性观点的意见。[1]涉诉民意有其自身显著的特征:第一,与司法相关联,是人们对于司法裁判的评价;第二,表达主体是与涉诉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是一种公开的民意,以公开表达为前提。当前,涉诉民意呈现出以下新的特质:第一,以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网络媒体以“多对多”的链式反应迅速成为民意的主要表达渠道,民众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价和猜测,并对案件进行持续深入的谈论。第二,以意见领袖为核心。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知名律师愿意公开表达专业视角和专业评判,他们的专业性、理性和草根性,在民意走向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第三,涉诉民意呈现复杂性。由于公众构成的多样性,使得涉诉评论有时候表现出非理性和非恒定性,很多个案评论中包含有媒体的渲染、诱导,也包括部分特定身份的人(当事人的亲属、律师)在一定范围内的发起与联络。对此,司法需要理性甄别。

司法实践中,审判倾向民意进行判决已然成为法官的倾向性选择。司法为什么受到民意的空前关注和回应?司法是否应当吸纳民意,民意会不会贬损司法独立?司法要如何应对民意?这些问题不容回避,我们必须去面对、去研究、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