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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3.3.3 (三)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以赢得民众理解
(三)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以赢得民众理解

司法公开是实现民意沟通的载体,是民众评价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的依据,也是满足民众司法需求的重要方式。把司法的真实状况向民众反映,既能进一步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支持、认知、理解与信任,也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治信仰,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民众对于司法活动的感知大体来自两个渠道:第一,与己有关的案件,是否允许自由旁听审判?第二,民众关注的案件,民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1.继续落实自由旁听制度

庭审旁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来源于司法公正权,也来源于政治监督权与言论自由权。旁听审判,应当理解为“机会”上的审判公开。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民主性,就要看这个国家的民众是否有“机会”:有机会参加选举吗?有机会参加行政听证吗?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吗?等等。这种机会对每个人都平等,只要他愿意,随时可以行使这些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法院要把旁听审判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部境内的民众。对于记者或是外国公民,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的身份区分和许可。当然,对于非常时期的非常审判,旁听人员的身份区分和特别许可是必须的,但身份审查不宜成为常态化的手段。当愿意旁听的公民通过例行安检后,没有必要出示身份证或是相关特许证件就有机会旁听审判案件。

2.推进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审判公开

一是信息化审判公开的实效性应当不断加强。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迅猛,普通百姓依托信息化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然而,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公开实施成效仍然有限,审判公开有时会因司法理念、职业水平、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原因遭受阻力。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审判工作。

第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系统性、操作性规定,防止后劲不足或流于形式。第二,保障资金投入,使信息化公开程度不高的法院尽快具备信息公开的条件。通过中央政法补助申报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使审判信息化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法院也应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善于利用传媒平台及时公布案件进展,让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相关信息,消除司法的神秘感。“在传播学上有一个规律,任何声音当第一时间占据了人的脑海后,想再用新的声音去覆盖就变得非常困难。”[7]司法要抢占舆论先机,不给虚假信息留下更多的空间和时间。

具体要从以下两方面努力:首先,要进一步打破场域限制,开展网络视频或微博直播。关于庭审直播,虽然理论与实践中都存有争议,笔者持赞同的态度。庭审直播能让民众更直观全面了解案情,使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领悟更为具体,还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迫使审判人员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避免庭审直播干扰审判,应当明确庭审直播以服从法庭秩序为原则,不得过度使用摄像设备,坚持“无声音、无特殊光亮、无大幅度动作”的“三无”设备使用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凡公开审理的案件都予以直播。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件需要直播,不受关注的案件也要直播。

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官方微博的作用。与其他司法公开渠道相比,官方微博更直接、更便捷、维护成本更低,互动性更强,法院要全面开通并进一步完善官方微博,充分利用好这一又广又快的交流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做好民意调查工作,加强与网民的互动交流,及时回答网民的疑问,切忌犯低级错误。尤其要重视两类案件的信息公布与互动交流:一类是民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一类是生命权可能被剥夺的死刑案件。

3.切实落实判决书说理制度

判决书说理是对当事人及民众知情权的保障,能让判决结果得到公众的信服,能够增加法官的责任感。法院要赢得民众对于审判公正的认同,必须做好法院与社会的终结性沟通,严格规范地制作裁判文书,使判决书经得起法律同行和普通民众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判决书由五部分组成,即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结果部分和尾部。为加强判决书说理,法官撰写判决书时,首先要加强事实部分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认定方面有疑难之处应予以重点说明。其次,要加强理由部分说理论证。王亚新先生说:“首先,表示判决理由的要求可以促使法官对自己的判断进行再次的审查和反省,看判断过程中有无不合理的地方。其次判决理由的明示给当事者提供了一个可能进行批评和反论的对象,使当事者能够理解和核查法官的心证结论及心证过程”。[8]判决书应详尽解释裁决理由,不回避民意质疑或关注的问题。关于量刑情节的说理也应周全,不能含糊其辞或是避重就轻,该证不证,留下败笔。再次,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法官的价值观和个人经验作为裁判的依据,而要根据“常理”,即“经验法则”做出裁断。所谓“经验法则”必定要符合人类在长期、反复实践中累积下来的生活经验与共识,并不是个别法官的想象或是偏好。

【注释】

[1]贺卫方.网络时代的司法困境[N].中国周刊,2009-6-18.

[2]谢小瑶.转型期司法语境中的民意表达——以当下若干公案为分析标本[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3]彭海青.试论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司法程序内解决[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4]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9.

[5][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56.

[6]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1).

[7]田成有.司法如何应对现代网络传媒的挑战[N].人民法院报,2009-12-29(5).

[8]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