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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3.2.3 (三)兼听、区分、引导民意
(三)兼听、区分、引导民意

客观来说,无论社会如何向前发展,我们不可能保证完全理性的民意。民意形成过程中必定包括一些非理性的因素,如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说,“显而易见,我们的公众舆论是间歇性的同各种情绪发生着联系,同野心、经济利益、个人仇恨、种族偏见、阶级感情等等联系在一起,它们以各种方式歪曲着我们的看法、想法和言谈举止。”[5]在民意的形成过程中,它往往会受到人们消极情感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民意受到诉讼当事人和律师的煽动。然而,任何非理性声音的产生都有其社会原因,法院要兼听则明,对于民意有全面的了解,把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作为法官裁判的参考。法院了解民意的过程,其实也是民意中的非理性因素消解和释放的过程。

通过对近年来热点诉讼案件的观察,可以看出民众之所以热衷于关注司法,有司法内的原因,也有司法外的原因。有些民意表面上似乎针对司法提出,其实与司法并无直接关系,民意诉求明显带有浓烈的司法之外的色彩。很多中国老百姓有“青天”情结,他们认为法官就应当是电视里的包青天为民请命,法官对于案件中暴露的严重社会问题,绝不能袖手旁观,而要为民做主解决问题。如果任由民众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转移至司法领域,必然会导致裁判结果有失客观公允。因而法官在兼听民意之后,要理性审视、准确区分民意,主动引导负面的报道与评论,及时消除谣言与民众疑虑,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