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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3.2.2 (二)坚持民众参与司法的司法民主理念
(二)坚持民众参与司法的司法民主理念

司法民主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参数之一,是当代各国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3]它包括两层含义:司法裁判依据的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司法过程不应是专断的和封闭的。相较于立法程序,司法过程的民主性也许是最弱的,然而并不是说诉讼是法官的专断。“任何社会中司法与政治以及其他社会现象之间都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司法独立当然不意味着司法超然于社会力量的影响。”[4]实施司法职业化的同时,也要让司法吸收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为司法的民主化留下空间。公平与正义并非抽象的语言符号,而是民众在每个诉讼案件中的真实感知。既能在法治框架范围内,又能被民众认可接受的司法判决,才真正契合化解纠纷、实现司法和谐的时代主题。

实现司法民主的途径要通过民众参与司法。长久以来,中国式民主更倾向于政府替人民做主,政府为人民解决争端,而并非民众亲自参与公共事务,自己替自己做主。人们可以监督公权力的行使,要求政府官员为民做主,却较少有机会参与分享国家权力,这导致司法民主的真正价值不能得以体现。当然,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包含了许多民主的要素,比如,听取控辩双方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但是制度的具体执行与制度初衷还有一定差距,司法民主没有延伸到让社会公众共同享有。接下来,我们要在认识司法民主和公众参与司法合法性的前提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