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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3.1.3 (三)有利于产生司法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三)有利于产生司法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本能和强烈的精英意识决定了他们对于非专业化的思维方式“入侵”审判的戒备和抵制,他们认为法律专业思维立足于规则与程序,道德思维立足于道德与情感,司法裁判应当依照法律思维而舍弃道德思维。然而,法律思维也需要依靠经验来解决问题,并非完全隔离于日常生活之外,只是这种经验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人认可的规则,和普通人自发的道德思维相比,更加能够体现法律的要求。如果法官缺少对于民众可接受性的谨慎预见,忽略了个案所包含的社会生活特征,裁判结果难以引发民众的内心认同,无形中会让民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疏远感。如果一项司法裁判失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即便不能说是错误的,至少也不能说是合乎时宜的。

在司法的微观实践中,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界限经常模糊不清,假若生硬地加以抉择,完全不顾民意,其后果恐怕既不能维护法律理性的权威,也不符合道德伦理思维的要求。一个好的裁判一定是裁判的过程与结果,和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经验两相契合。只有被民众感情认同的司法,才能发挥其社会指引功能,才能获取更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更广泛的道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