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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3.1.1 (一)有利于克服立法的缺漏与滞后
(一)有利于克服立法的缺漏与滞后

从理论上说,民意与法意统一于立法中,立法阶段通过严格的程序最大限度吸纳和反映民意。然而,仅仅贯彻立法规定是不够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具体细节,立法供给与社会需求始终存在缺口与矛盾。尤其当下中国处于全面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新型矛盾与纠纷不断涌现并最终汇集到法院,当中涉及的很多问题事关整体社会政策与社会格局的转变,法院被迫成为处理新型法律问题的先行者。如果坚持机械的法条主义,将无法适应现实社会需求,想要以绝对专业而封闭的法院判决获得公众对于司法的尊重和法治的信仰,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由于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它反而会阻碍真正的公平正义实现。当民众普遍认为法官不合理行使被赋予的职权时,他们有权利站出来表达对于司法的意见,法院应当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和顾虑,这样既能进一步提高具体案件的审判质量,也能履行好一般法治功能。当然,对于民意的考量必须以法律为底线,要通过刚性和柔性规范的调整组合,使裁判结果成为各方认可的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