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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2.3.4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司法不能再走非专业化的老路,而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培育崇高的法官和理性的法官。崇高的法官意味着人格、学识与权威的三位一体。理性的法院,是指法院具备一种“形式的合理性”。一个崇高的法官,一个理性的法院,才可能在司法决定中体现实质公正,同时它意味着一种能够为外界所认可的形式公正,由此而能在它争取独立性的斗争中获得普遍的社会支持包括政治支援。由于制度的背景以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在法官素质和法院理性的塑造上,急于求成是不现实的,但是为求基本的司法公正,当前必须在这方面作出相当的努力。例如提高法官在年龄、学历、从业经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司法人员选任的趋势是:律师和检察官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产生,法官则不再从国家司法考试中直接产生,而是从资深的、优秀的、职业道德无瑕疵的大律师、大检察官中来委任。对法官实行中央统一选举、任命为主,地方任命为辅的遴选制度,扩大选任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