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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2.3.3 (三)司法公开,实现与民众互动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三)司法公开,实现与民众互动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要着眼于民众信任。研究司法公信力问题,民众信任与民众关系是一个基本视角。而要获得民众信任,要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第一,司法公开透明。公信力不是靠权威的宣示,而是靠公开透明机制搭建起来的信任。法院应把审判公开作为工作的先导,推动一系列的相关改革。首先,司法过程开放,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审判公开是国际社会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除法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案件,公民只要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进行正常的安检后,就应当无障碍进入法庭。鉴于电视转播可能对法官、证人以及被告人本人产生负面作用,电视转播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社会普遍关注、具有广泛影响的个别重大案件,对于不具有上述特点的案件,大众传播媒体可以进行报道,但不能进行电视转播。其次,判决结果公开。判决书上网已经成为审判结果公开最好的方式。法院要认真对待判决书,对案件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进行解释说明和论证。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才能顺利完成与社会的终结性沟通。

第二,民众参与司法。民意要有管道进司法。“程序构筑起与社会的隔离空间,但并非排斥一切外部因素,程序不是抑制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是要控制这种关系。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要经过一定的过滤装置、通过适当的途径反映到决策中去”。[6]扩大公众参与可以带来几个效应:一是使司法改革真正关注民生、关注民权。二是能够真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目标——有效保障诉权。三是让公众来监督公共权力,用诉权制约审判权,防止司法腐败。

在近来的司法改革大讨论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陪审制度在我国被视为人民群众参政、当家作主的一种表现,但“陪而不审”的境地使得陪审制难以发挥其原有价值而饱受诟病。实际上,陪审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最基本方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其积极意义不可忽视。尽管陪审制在西方各国呈现出衰败的趋势,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曾实行过陪审制的国家完全放弃这一制度。这说明陪审制还具有一定的生命力。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诸多研究。但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跳出人民陪审制度本身,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谋划。仅仅是单方面地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作反复修改,使其做到“既陪又审”,是不现实的。当前最需要做的应当是加紧建立职业法官制度,逐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建立并促使法官遵守最基本的职业行为规则。为此,首先应当抛弃司法的行政化,促成司法的职业化。将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逐步推进司法的社会化。

第三,做好信息沟通与互动。尊重民意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互动。首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中,做到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及时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安排,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民情民意联络员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实现人大、政协监督与法院工作的良性互动。其次,司法机关在认真听取回应民意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正确回应。对民意的回应绝不是简单的依从,而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这才真正符合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法院处理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对公众判意的甄别、回应和引导,注意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真相,消除公众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的认同。最后,建设好与公众沟通的常规平台,如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站等,以满足民众对知情权、参与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