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2.3.2 (二)建立体现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的体制是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障
(二)建立体现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的体制是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障

司法体制应当为司法创造屏蔽外界干扰的制度保障。在现有的政治背景下,既要尊重政治现实,也要独立行使司法权。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坚持法制原则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司法方面要尊重,但也应当依法办案,有原则、有底线,否则会丧失法制原则和独立判断。

要理顺人民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党领导司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而非个案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而非个人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个案审判过程中对法院提出意见,其意见是法院裁判的参考,而不应当具有刚性约束力。

法院对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应当享有终局性的权威地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对这种终局性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如理顺司法机关的财政供养关系,从经济上减少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也可以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创新管理体制,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