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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2.3.1 (一)全民法治信仰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一)全民法治信仰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同时,“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治信仰对于法治的真正实现须臾不可少,司法公信力若没有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亦将寸步难行。在一个没有司法至上传统的国家,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形成心理认同,是一种文化层面的构建。一切源于文化,一切又必须通过文化解决。从社会文化的维度,生成足以抵御各种责难的司法公信力,必然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各种要素之间不断地碰撞、融合与互动,最终才能整合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形态。[5]在具体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坚持普法教育,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制社会所蕴含的核心理念,让公民切身体会到自身的权利得到保护,自己的意愿得到尊重。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分类、分层教育。二是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导向,充分利用重大法治事件的影响力,使法治观念潜移默化,深入人心。三是公民法治信仰提升有赖于大的法治环境,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这会大大增强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从而树立起法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