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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2.2.4 (四)司法公开透明度不够,参与度不足
(四)司法公开透明度不够,参与度不足

司法的公开透明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如果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大家能够了解司法的进程,就会消除一些误会,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办案,防止其偏离轨道、滥用权力。虽然我们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公开、透明的内容与范围上还应更具有实质性。在传统观念和制度惯性影响下,公民法庭旁听权的保障没有做到无障碍,司法对传媒并没有全面开放,裁判文书的说理并不是全面客观,整个司法过程对社会还处于不够开放的现状。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的亲和力,也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