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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2.2.1 (一)人际信任缺乏导致公众对司法本能的排斥
(一)人际信任缺乏导致公众对司法本能的排斥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人们之间彼此的信任指数较低。这种低信任指数不仅表现在人与人之间彼此的不信任,更将这种情感转移到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上,社会层面存在着仇富、仇官甚至是仇法的心理,公众对于公权力机构,如各级党政机构、人大、法院、检察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信任,[1]司法公信力遭遇信任危机在所难免。

转型期的社会陌生化、经济发展和人员流动导致各种纠纷增加,司法事实上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传统的纠纷解决手段因社会的转型有时会力不从心,法院受理的各种纠纷案件数量剧增。当法治的承诺与现实距离拉大,容易使人对法律和法治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当社会公众还没有形成对司法普遍的信赖感之时,任何—个关于司法的负面信息,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使人们形成案件处理不公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