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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2.4 (四)确保法官独立办案
(四)确保法官独立办案

法官独立裁判案件视为最低司法独立标准当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改革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肯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完整的审判职权,使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独立承担错判的责任。近年来,法院系统推行“人财物省级统管”,以及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的改革,以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防止外界不利因素对法官的影响。然而,改革举措当中依然潜藏着各种风险。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行政与司法合一共同裹挟司法,导致司法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外界找法官似乎更容易了,法官独立办案和廉政建设的风险不小。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独立判断、独立行使职权,一些习惯了请示汇报的法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因此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建立可靠的、有效运转的制度机制,构筑防止诉讼掮客、外界干预、人情社会等不利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的防火墙,要加强对法官专业水平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注释】

[1]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6—267.

[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6.

[3]陈新民.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