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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2.3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社会学大师艾里希曾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当法律的决定权被交到法官的手中,人们就希望获得公正的审判。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人和传播者,起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一个公正的法官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何其重要!法官是否具有正义感、法官是否具有职业美德和职业伦理禀赋直接关系到司法职能的真正发挥。

然而,现实中法官却面临着信任危机。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关系案”“人情案”。人情文化在我国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似乎人人耳濡目染,深谙此道。一些法官面对来自上级、亲人、好友的“人情”“关系”,缺少应该具备的抵御能力。一些法官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出入各种娱乐场所玩得不亦乐乎。一些法官在新闻记者的穷追猛问下,透露案件情况,泄露司法秘密,肆意发表评论,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法官存在信任危机,导致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客观评价不高,法官的信任危机就是司法的信任危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要加强以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让每一位法官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司法事业、廉洁公正、具有高度责任心。

1.法官不该拿的钱坚决不拿

法官要管住自己的手,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利用其职业或影响力谋取利益;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法官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

法官的言论要谨慎,避免不当言论。法官不得干预下一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也不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的审理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法官撰写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对未生效判决,或是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发表不适当的评论;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有关非公开的审判信息,以及在审判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3.法官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

判断法官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标准是:产生合理怀疑。如果一个普通人看见法官的这种行为,会心生怀疑,认为可能会有损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就不应该做这件事,避免司法公信力受到不良影响。平等、中立对待当事人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职业美德,法官不得单方接触,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法官庭审时要专注、精力集中,不得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法官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慎重交友,不与可能有损法官形象的人员接触和往来;法官要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培养高雅的情操。

4.要完善监督与惩戒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法官的监督与惩戒机制,把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评价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进一步加强对法官“8小时”之外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指引与约束;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从惩戒机构、程序、方式、程序等方面,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法官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的形象,提升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