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2.2 (二)加强司法公开
(二)加强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能促使庭审规范化,提高判决结果的社会接受程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司法公开的维度与深度得到进一步扩展。为推进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2014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已投入运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逐步构建,极大扩展了司法公开的覆盖面,保障了民众知情权,加深了民众对于法院工作的理解与信任,同时也强化了法官的自我督促,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虽然在几轮司法改革中,司法公开都作为重点改革措施,力度大、成果丰硕,但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其一,在公开范围方面,一般案件公开较多,而特殊案件公开较少。虽然也有一些案件的公开范围和公开程度受到社会认可,如薄熙来案。但是大多数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的公开程度并不理想。案件越是敏感重大,公众越发感兴趣,公众的知情权更应该得到满足,案件更应该接受媒体和舆论的监督,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然而,一些“敏感”案件的公开程度并不高。以公开之名行不公开之实的做法,竟已成为有些法院的“潜规则”。比如发布公告遮遮掩掩,选择席位少的法庭审判敏感案件,安排内部人员占据旁听席位,千方百计阻挠记者和群众旁听,等等。庭审现场是当事人感受司法正义的最重要阶段,也是司法公开的关键环节,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的、实质化的庭审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阐释司法公正。当法庭席位数量有限时,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摇号等技术手段满足更多人旁听的需求。其二,在公开的内容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释法。虽然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很多,但部分裁判文书的说理释法水平仍有提升空间,说服力不够,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解。其三,在公开事项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过程的公开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把审判工作的流程节点向当事人公开,但一些法院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要把司法公开放到“诉讼权利”的高度来对待,在细节方面做得更加细致,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其四,要加快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设,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平台的整体效能,依托大数据时代背景,加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全面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促进司法公开与科技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