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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2.1 (一)加强司法民主
(一)加强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理念,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考虑。其一,陪审制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化途径,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加审判,使民意通过法定的管道进入司法。其二,尽管缺少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但人民陪审员与普通民众具有同源性,他们只不过是“不特定民众中有了名字的特定主体”,他们参与审判能为专业法官带来知识上的互补,能为审判提供新鲜的素材,他们基于朴素的正义感作出的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因契合民众生活实际而更具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其三,通过具体而直接的监督,防止法官的恣意与任性,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首次通过单行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15年5月,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相较于过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三处明显的变动。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和学历变化。把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要求从23岁调整到28岁,学历从大专调整为高中,且规定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的德高望重者不受学历的限制。挑选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标准,应当是具有丰富的阅历和地方性知识,被民众认知和认可。年龄越大,一般意味着社会阅历更加丰富,更能履行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如果学历设置太高,就会人为抬高陪审员的准入门槛,把很多原本真正适合的人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比如,审判一些离婚纠纷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的行业知识和社会经验法则,年龄太小、阅历单薄的人很难胜任。又如,我国地域辽阔,在风土人情、生活习俗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同样的事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只有真正基层的群众才有深刻而切身的体会,而他们的学历往往可能并不高。要把真正的民意渗入司法审判当中,打破司法的专业壁垒,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和学历作出调整,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平民化”。二是是对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作出重大调整。从过去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陪审员的方式,调整为从当地常住居民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候选人,然后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中再次随机抽取,确定正式的陪审员人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圈子化、熟人化、陪而不审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些法院选择陪审员的标准只是看对方是否听话,是否愿意“配合”法院工作,违背了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因此,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应当进行改革,不宜由法院选拔拟定,而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陪审员人选。三是探索“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的做法。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采用参审的模式,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法律审,即人民陪审员既认定事实,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又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作出审理意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因为没有法学专业背景,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专业的判断,往往“陪而不审”。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让法官和陪审员各司其职,事实认定的问题交给陪审员,法律适用权与决定权交给专业的法官。在审判中,由专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决定当事人的命运。总之,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进一步完善陪审员随机抽选方式,提升陪审员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