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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1.6 (六)法官良知
(六)法官良知

卡尔·卡拉斯指出,“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3]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这种良心,是存在每一位法官内心无形的“法官”。所谓法官良知,是指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基于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心理。法官作为一种良心职业,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人类基本价值观的维护者。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惩罚违法与犯罪,还要向社会大众传递公平、善良与宽容。

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每一个被公正裁决的案件背后都蕴含着法官的良知,而每一个不公正裁决的背后可能都隐藏着法官良知的偏差。法官的良知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良心也是预防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相对于其他腐败,司法腐败更加危险,因为司法是社会的良心。通过激发法官内心留存的良知,努力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与操守,比从外部制约和监督司法权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