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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1.4 (四)程序公正
(四)程序公正

英美国家十分看重程序公正,认为“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其共同的精神实质……换言之,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2]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观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独断专行。司法公正的核心是防止司法权的独断专行。程序公正对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司法程序不公正,意味着埋下了司法任性和专横的种子。一个案件不管结果怎么样,如果程序公正了,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不满,获得认同感。

国际社会对程序公正的一般理解为:一是法官中立原则,要求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法官中立原则是程序的基础。二是当事人平等原则。三是程序参与原则,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参与机会。四是程序公开原则。五是程序维持原则。诉讼行为生效之后,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应当尽量维持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