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1.2 (二)司法民主
(二)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而创造的一种司法制度文明,是由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到司法当中来。从世界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通过多种形式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被认为是这个国家政治民主的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建立之初就将司法与民主紧密相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次在我国确立了人民司法制度,这体现了人民对于司法制度的期许。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有序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

在司法专业化、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司法裁判存在远离常识、常情的危险。陪审员制度旨在体现司法判决应该符合一般人的良心和最基本的是非观念,防止法官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因此,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不是让陪审员变成另一个法官,而是让他们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表达基层民众最直观的是非观念,以及对待某一类案件或者某种罪行的意见。公民的陪审权利,如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样,不受性别、民族、行为、职业、收入、文化等因素的限制,所有公民都有权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因此,要充分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剥夺公民的陪审权利。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应采取言词辩论原则,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口头辩论,从双方激烈的辩论中发现案件真相,然后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