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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6.1.1.1 (一)司法相对独立
(一)司法相对独立

世界范围内,司法独立主要指审判权独立,意指司法机构及其所属官员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且只服从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司法机构应当排除一切外来干预。而检察权天然带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检察权独立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我国的司法独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准则,其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

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基于判断对案件争议的裁决。法官只有独立进行判断,才会产生基于法律与良知的公正判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检察独立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我国,司法独立不排斥依法接受党的领导,不排斥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被领导、受监督与独立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正确领导、有效监督本质上有利于促进司法制度实现公正目的。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