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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4.4.4 (四)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法治文化
(四)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法治文化

司法行为是法治文化的外观,法院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处于前沿阵地。依法公正裁判、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践行法治文化的过程。在司法实施过程中,只有当老百姓的诉讼权利得到合法保障,权利救济渠道畅通,诉讼程序与结果公平公正,每一位上海市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才能真正确立,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才能够得以彰显。而司法不公会给社会公正带来的破坏性是致命的,它将损害司法公信力,侵蚀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

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的裁判是终极裁断,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3]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任何规劝人们遵守、尊重、信仰法律的努力都徒劳无益。在一个缺少司法至上传统的国度,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并使民众对于司法权威产生认同,短时间内很难实现。看待分析这一问题,需要整体性的视角,为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城市之一,为了提供最优质的司法保障,至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弱化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

司法应遵守被动与中立的司法规律,保持冷静与克制,不要被工具主义对待,不要把政治思维渗入司法并提出不合时宜的政治性司法原则。法院在体制中就要归位为司法机关,而不能承担司法之外的维稳、拉动经济等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只是政府的办事机构,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2.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一些法律学者的眼中,之所以出现司法不公,根子在于法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虽然独立的司法组织系统已经建立,却始终未能实现良好的司法环境。虽然近年来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对于司法审判体系的垂直管理,改革资源供给制度,进一步减少甚至割断法院在人事、财政方面受地方掣肘的局面。同时进一步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与检察院办理跨地区的诉讼案件,使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排除地方的干扰。只有为法院独立审判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地方法院才不会成为地方政府的法院。

3.法院内部弱化行政控制,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的局面

法院内部正在进行着大刀阔斧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过去案件层层审批的模式,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实际上是放权给了法官,同时通过明确法官的职责与责任风险,形成以法官为主体的权力运行生态。司法改革正在以出乎意料的速度有效推进,接下来,要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与经验推广,继续巩固和扩大已有改革成果。总之,只有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得到提升,法治信仰也会在民众中悄然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