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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3.6.4 (四)信访程序法治化
(四)信访程序法治化

1.实施信访终结制度

建立信访终结制度,重点要解决好这几个问题:其一,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信访终结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信访公开听证制度、公开答复制度、公开质证制度和公开终结决定制度。其二,进一步强化信访终结的效力。对于不合法、不合理、已经依法处理终结的信访诉求,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要予以终止,不能无原则迁就。程序上终止,即不再受理和处理。实体上终止,即不能推翻已依法终结的信访结论。对于穷尽了司法救济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结性。当然,构建信访终结机制,应当以保障公民信访权为前提,不得滥用信访终结制度。

实践中,一些长期缠访、闹访和非法访的信访者,因为没有达到预期利益,即使用尽了信访的救济手段,也不愿意接受信访的复核意见,长年累月到上级信访部门和北京上访。对于这类信访件,一般都是登记为非法访,并且通知信访人所住地的信访部门接人,计入信访人所在地的非法访总量,可能也不会认真听取其利益诉求,明确告诉信访救济程序终结或是信访诉求不合法。这样难免会给上访人以希冀,过不了几天,信访人又再次上访,反反复复,周而复始,加重了基层工作的负担,损害了政府权威。因此,要坚决落实“信访终结制度”,对于已经走完三级信访终结程序的信访事项,基层信访部门处理程序终结、结论正确的,上级信访部门或国家信访局不予受理,并给予上访人以明确答复。

2.处理程序公正

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导,信访程序的法治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其一,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如果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老百姓经常讲要“一碗水端平”,如果不端平、端不平,就会心生怨气;其二,在信访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要给予被调查人以充分的申辩权,听取其陈述,做到兼听则明,不要偏听偏信;其三,对疑难复杂信访,要举行信访听证,听取对立的意见和声音,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其四,在信访事项处理中,信访人的知情权要得到充分尊重,要把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告知信访者,保障信访人的复查权和复核权。

3.严格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其一,解决信访问题,必须依靠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和人文思维,始终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其二,坚决依法处置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信访是公民维权的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尊重信访人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依法打击非访,这对于正确引导信访行为、缓解信访压力、树立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那些为达不正当目的而使用非理性手段,比如举横幅、穿状衣、喊喇叭、散发传单向政府施加压力;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用语言、文字材料、互联网等侮辱、诽谤、攻击他人的缠诉闹访人员,应当固定证据、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30_5.htm.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73.

[3]人民日报·思想纵横:坚持底线思维才能赢得主动[EB/OL].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618/c1003-25164929.html.

[4]马怀德.“‘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值得高度警惕”[N].学习时报,20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