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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3.3.1 (一)法律至上
(一)法律至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虽然法律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治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治思维首先应当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是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许许多多基层的行政人员习惯于用国人比较世故的办法解决问题,不讲法律,把事情摆平就好。这种方式可能在短期内能够暂时缓解矛盾,但是很可能会引发诸多后续问题。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我们生活在互联网时代,每天都能看到网络“民意”。“民意”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大众思维。而法治思维应当坚持法律至上,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始终保持清醒、冷静和独立。甚至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逆向思维。当全社会皆曰可杀的时候,我们要理性地想一想:该不该杀。当大家都说这个人犯罪的时候,我们同样要理性地想一想:他有没有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条件、事实、证据。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逆向而逆向,为了反向而反向,为了不一致而不一致,而是要保持清醒、理性和独立,因为法治思维是坚持法律至上的理性而独立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