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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2.4.2 (二)掌握法律方法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要正确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以正当防卫为例。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何理解正当防卫?要构成正当防卫的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是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对象: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四是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2018年“昆山砍人案”中,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擦,双方发生争执。刘海龙在同行人员劝解下已经返回了车辆,但是突然又下车,上前踢打于海明,在车内取出一把长59厘米的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击打的过程中,砍刀脱落,于海明抢过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5刀,后刘海龙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海明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为了鼓励公民同不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海龙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呢?判断“行凶”的标准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还能作出理性的判断,也不能苛求防卫人只有在遭受了实际伤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无限防卫,而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景和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判断。刘海龙的徒手攻击行为、持刀连续击打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应当认定为“行凶”,而且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处于紧急危险的过程中,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担心对方反扑。后于海明的行为被警方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警方也撤销了案件。因此,要通过学习,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理念与精神,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分析具体案情,得出正确的结论。通过关注社会热点案件,不断学习和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有助于培养我们的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