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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2.1.2 (二)法治与德治
(二)法治与德治

法治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法治否定或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法律规则通常反映和体现一定的道德规范,有些法律规则更是直接来源于道德规范,如惩治欺诈、盗窃、虐待、诽谤的法律规则,规定尊重人格尊严、鼓励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的法律规则等,如果立法脱离了人之常情,与公平正义相悖,与道德之善相违,这样的立法显然不能称其为良法,而恶法的实施贻害无穷。其次,法律规则的实施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平,很难设想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人们会自觉和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再次,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有限的,必须依赖道德规范弥补法律规则调整的不足。在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要依靠道德发挥作用,否则社会生活可能失序。

正是因为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和由此决定的道德教化的重要性,有人认为“德治”比“法治”更重要。笔者认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节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它们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不同的地位与作用。法治是通过发挥立法的作用,以强制性、权威性的立法规范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实现国家治理。德治是通过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以道德规范说服、劝导社会成员提高思想道德意识,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道德的倡导和弘扬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与有序运作非常重要,我们要充分发挥道德对于法治的滋养作用,注重培育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规则意识,营造人人讲法治、守法治的良好文化环境。然而,绝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作为治国理政之器物。这是因为,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决定了法律更适合于管理国家和社会。道德具有不确定性、多层次性、缺乏外在强制力性,它主要依靠内在的道德和良知发挥作用,这就使其无法成为治国的有效方式。而法治的确定性、外在强制性可以为治理国家和社会提供明确的准则与强有力的手段。因此,不能只讲德治而废法治,法治和德治不可偏废,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家治理需要两者协同发力,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