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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2.1.1 (一)法治与人治
(一)法治与人治

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是一种人治模式。我们的人治是一种与“德治”“礼治”以及法家式的“法治”相结合的、受到一定规范约束的治理模式。因此,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人对这种治理模式心怀期望,崇尚人治,而把法治看作人治的附庸。一些人认为,只要选出一个好官,给他充分的权力,社会就会太平。这种观念在当今中国精英阶层和普通大众中都广泛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情结”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理政方式,也是社会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

法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并不否定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法和制度通常由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制定,在执行和实施法与制度的过程中,作为执掌公权力的贤人、能人发挥着更关键的作用。而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现实中的每一个人,即使是贤人、能人,都有三亲六故、七情六欲,有私益,有感情,因此需要有外在和内在的控制。法治所追求的正是以法律和制度保障贤人、能人执掌公权力,并保障他们在行使公权力时做好事,不做坏事,保障好人不变坏,更要防止和避免坏人、恶人执掌公权力和做坏事。我们选择法治的理由,也许并不是因为法律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是法治比人治更加可靠。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治?其实很简单,一个地方管住了“一把手”就是法治,管不住“一把手”就是人治,因为国人所奉信的“性善论”往往是对“一把手”权力疏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