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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1.4.3 (三)司法公正行使职权,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三)司法公正行使职权,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如何让人们树立法治信仰,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当人们诉诸法律的时候,法律能为人们带来正义与光明,能为诉求者带来合法的利益。司法不公会侵蚀全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给社会公正带来致命的破坏性。几乎所有法律管辖下的纠纷最终要由司法做出裁判,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却得不到公正处理,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劝导人们尊重、信仰法律的努力都是徒劳无功的。

在一个缺少司法至上传统的国度,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并使民众对于司法权威产生认同,短时间内很难实现。看待分析这一问题,需要整体性的视角,至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弱化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司法应遵守被动与中立的司法规律,保持冷静与克制,不要被工具主义对待,不要把政治思维渗入司法。法院在体制中就要归位为司法机关,而不能承担司法之外的维稳、拉动地方经济等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只是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二是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一些法律学者的眼中,之所以出现司法不公,根子在于法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虽然独立的司法组织系统已经建立,却始终未能实现良好的司法环境。虽然近年来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对于司法审判体系的垂直管理,改革资源供给制度,进一步减少甚至割断法院在人事、财政方面受地方掣肘的局面。同时进一步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与检察院办理跨地区的诉讼案件,使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排除地方的干扰。只有为法院独立审判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地方法院才不会成为地方政府的法院。

三是法院内部弱化行政控制,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的局面。法院内部正在进行着大刀阔斧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过去案件层层审批的模式,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实际上是放权给法官,同时通过明确法官的职责与责任风险,形成以法官为主体的权力运行生态。司法改革正在以出乎意料的速度有效推进,接下来,要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与经验推广,继续巩固和扩大已有改革成果。总之,只有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得到提升,法治信仰也会在民众中悄然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