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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1.3.3 (三)法律工具主义盛行
(三)法律工具主义盛行

所谓法律工具主义就是把法律当作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法治应当是社会治理所追求的目标。法治社会规则至上,任何个人、社团与党派的行动都应在法律约束之下。如果把法律当作一种手段,那么法律极易成为压制甚至剥夺公民权利的工具,意味着为了实现真正的目的,法律这种手段可有可无,可以随着目标变化而使用或者丢弃,这是对真正法治的背离。

法律工具主义盛行在我国是有历史根源的。我国传统的儒家与法家都把法律当作统治社会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改革开放以后,法律是为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盛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在过度强调法治的治理功能和社会调控手段的思想影响下,全社会很难树立起科学全面的法律价值观,人们对于法律不是崇拜和信仰,而是害怕、排斥、消极观望,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一旦政府的现实目标与既定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或个案中政府所理解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规则和程序便都变成了可以忽略的因素,[6]从而形成“黑头文件”(法律)不如“红头文件”(政策)管用的事实。如果对于法治的认知出现偏差,法治作为人的价值目标与生活方式的实践效果也必定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