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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1.3.1 (一)我国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
(一)我国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

在西方文明中,法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密不可分。西方的法治信仰是在基督教信仰的文化背景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深深纠缠于宗教之中,一些宗教戒律就是法律,信仰宗教就是信仰法律。随着历史的发展,独立而自治的个体意识开始萌芽,法治信仰逐步脱离与宗教信仰的纠缠关系独立存在。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自由主义思潮后,宗教对法律及司法实践的直接干预日渐减少,法律发展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承载着人们的人生追求与精神寄托。法律与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治信仰深深根植于西方人的心目中。

整体而言,没有一种宗教在中国获得广泛的、真正信仰的地位。我们缺少西方法治推崇法治精神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2000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在这个国家延续着。邓小平曾经讲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4]没有法治的传统,中国的传统社会建立在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国”是“家”的放大,“家”是“国”的缩小。在封建皇权至上的权力本位价值体系中,人们习惯于用家庭关系、父子关系的视角来看待国家关系,习惯于用伦理道德调节社会关系,那种“不近人情”的法律则处于次要的地位。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不仅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的固有文化价值相悖。当我们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时,立即陷入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不信任这法律”[5]

纵使今天我们已然顺应历史潮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但是不得不承认,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群体性认知、心态、评价仍然相对滞后,具有现代化特征的司法制度与我们的观念文化如此不协调。许多人对于人治仍然心怀幻想,认为法治只是人治的附庸,这种心态在当今社会各个阶层中仍然存在。老百姓出门办事,习惯性地首先想到的是“通路子”、找关系,而不是按照规则解决问题。如果事情没办好,会归因于“路子”没通,关系不硬,而不是看是否合规。当然这当中也许有许多迫于生活的无奈。而另一方面,行政者希望通过法治维持社会秩序,并非心甘情愿让权力受到法律约束,行使权力时有“摆平”的心态,“权大于法”的特权思维难以根除。由于法治传统的缺失,人们在接受法治这种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时,必然会有怀疑和抗拒。可以说,这种法治信仰的缺失是整体性的,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深受影响。可以想见,在一个没有信仰传统的国家,培育法治信仰无异于沙滩之上建高楼,将会是多么艰难且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