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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1.5.1.1 一、信仰与法治信仰
一、信仰与法治信仰

信仰对社会群体和个体都至关重要。没有信仰的人,精神世界会陷入空虚;没有信仰的民族,会因为缺少信仰文化而失去凝聚力。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2]

信仰是人类特有的心理行为状态。何谓信仰?《辞海》对信仰的解释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3]信仰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极度推崇和信服,是精神,更是信念和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个体的行为准则。人是信仰的主体,人们信仰什么,就会对信仰对象树立起景仰、信服、尊崇的心理和情怀。若信仰对象是法律规则,则为法律规则信仰;若信仰对象是人,则为个人崇拜。

法治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对于法治极度信服与尊重,并自觉把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则。法治信仰应是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统一体,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主体从内心深处认同和信任法律的公平、正义、权威,这是法治信仰的内在动力。二是主体在法律规则的支配下行事,自觉尊重与维护法律权威,这是法治信仰的外在表现。可见,一方面,法治信仰是主体对于法律的心理状态,强调“心诚”,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强烈信念和内心信服,法律很难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主体自觉遵从法律,自觉依法办事。当社会形成了遵法守法的良好风尚时,人们的法治信仰必将蔚然成风,反之则不可能真正形成法治信仰。

衡量当今中国的信仰状态,也许我们可以作出“法治信仰不足”的判断。设想一下,如果我们扪心自问:“我最信仰的是什么”,答案也许是金钱,是爱情,是友谊,是共产主义,或者其他,但是回答“我信仰法律”的人应当不会太多。缺少对于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当今中国存在的问题。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人们信仰法律开始。